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表决权信托又名商务管理信托,是指公司股东将他们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约定的权利,通过选举董事或其它方法来更好地运用控制权的一种制度设计。在英美法系国家,它绝对不是一个新兴的概念,早在800多年前就已经在英国诞生了信托制度,而表决权信托则是在美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864年的太平洋邮船公司股东表决权信托案是美国史上第一例表决权信托,然而其在美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在19世纪80年代它曾被大量滥用于建立企业集团托拉斯以实现垄断经营的目的,并引起了一阵反托拉斯风潮,而在1928年,它又被美国统一事业公司法及各州法认可,现在在美国股东表决权信托绝对的否定论和反对论已经消失。也许表决权信托在美国走的这条曲折而前途却光明的道路正好向我们诠释了一种好的制度的萌发和生长过程,凡事总有矛盾的两个方面,好比投资,往往是收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在当今社会,表决权信托绝对有它的存在价值而且社会也能够给它提供足够的生存空间,本文就是以这样的立场来进行论述的。
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从表决权信托的基础理论出发,按照“理论基础→价值分析→现实困境→改革拓进”这样层层递进的方式来阐述笔者的观点。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做一个铺垫,对任何新制度的构建都免不了对基础理论的阐述,尤其对于表决权信托这样一个“舶来品”。本部分对表决权信托的概念、性质和内容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之所以表决权信托的名称里有“表决权”的字样是因为它的功能而非客体,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应被限定为股份而非表决权,这样的限定符合我国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的要求,即在信托法上股份是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
第二部分主要是说明表决权信托的必要性、可行性问题。表决权信托有利于减少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成本,从而平衡公司中的不同力量,防止控制权被大股东利用来满足个人利益,该制度还有利于维持公司管理层和政策的稳定性,避免公司能量被无谓地磨损。可行性问题主要论述在我国运行此制度已有的基础:一是我国现有法律对表决权信托并无排斥表现,二是我国已经有表决权信托被正确利用并且获得良好社会效应的例子。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引进表决权信托制度过程中的障碍:首先,现实中对相似制度的认识不清导致社会对引进此制度必要性的怀疑;其次,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不顺利,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偏航:再次,受国情影响,我国面临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特殊情形。
表决权信托好似一把“双刃剑”,一旦运用不好,就会“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第四部分的任务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我国的法律构建提出建议:宏观上要大力发展信托事业,为表决权信托业务在我国的开展搭好平台;要革新监管体制,注意将对信托业的监管与对其它金融业的监管结合起来;要改革我国现有股权结构,为表决权信托功能的发挥扫除障碍。微观上法律要对表决权信托的主体作出限定,尤其是受托人的身份要受到严格限制,并且在行使具体权利时,受托人的身份和事务行使内容必须得到披露,最后,要将我国公益信托中的信托监察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引入到表决权信托制度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