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FN条款对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可适用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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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增多的国际投资带来频繁的国际投资争端,确立合理高效和稳定有序的国际投资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投资体制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迫切追求。然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公共利益集团的反对使国际投资体制多边化的努力多次受挫,一定程度上促使各国在双边和区域层面上缔结投资条约,大量的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以下简称BIT)成为国际投资领域的主要规则。由于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Clause,以下简称MFN条款)已然成为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基石,缺少MFN条款的投资条约在今天看来是不完整的(half-empty)。一方面,国际投资条约中的MFN条款发挥着调节东道国各项双边、区域投资条约之间不同投资保护水平的效果,促进着国际投资体制的协调;另一方面,MFN条款的适用范围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出现争议,尤其是MFN条款对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可适用性问题不仅争端当事方各执一词,甚至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的多个裁决间也存在矛盾和不一致,由此引发的理论、实践领域的广泛热议经久不息。截至本文写作之时,作为东道国的中国未曾被投资者以MFN条款可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为由将投资条约合意约定之外的事项诉诸仲裁机构,或以同样理由将争端诉诸条约规定以外的仲裁机构,然而,中国投资者已经就此问题以申诉方涉诉。基于中国对外投资地位的转变,更多的中国投资者参与国际投资活动,即使当前中国和中国投资者尚未被频繁牵涉到该MFN条款可适用性问题争议中,未来复杂的投资实践可能会对中国和中国投资者提出更多类似挑战。鉴于此,本文展开就“MFN条款对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可适用性”这一问题的研究。本文综合采用文本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关于“MFN条款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可适用性”的矛盾裁决和可能成因,提出一般意义上宽泛的MFN条款可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可能依据和必要限制,并立足于国情探讨我国与我国投资者参与国际投资实践、应对MFN条款适用性争议时的对策。除引言,本文由以下六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国际投资条约中mfn条款导论。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顺序,首先,宏观上概括国际投资条约中mfn条款的适用范围,以中国、美国、德国等为例梳理当前各国bit中mfn条款的适用范围;其次,微观上对mfn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整体概述,介绍mfn条款对国际投资实体事项和程序事项的可适用性,并提出本文研究命题。第二部分是mfn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第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分类,区分受理、管辖两类程序,分析两者的特点。第二,mfn条款对受理程序可适用性的裁决争议,根据争议请求的事实差异,将受理程序细分为受理请求是否成熟、受理请求是否过期分别相关的两类。第三,mfn条款对管辖程序可适用性的裁决争议,根据争议请求的事实差异,将管辖程序细分为属人管辖、属事管辖、属时管辖分别相关的三类。其中第二和第三部分是对实践中mfn条款是否可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具体分析,通过关注仲裁庭和当事方支持或反对mfn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理由,重点分析仲裁机构的裁决理由,探索仲裁机构是否遵循统一、一贯的做法。第三部分是mfn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难题原因。在上文案例分析基础上,提出并分析致使mfn条款于争端程序的可适用性存疑,甚至出现矛盾和不一致裁决的可能原因。第一,条约条款宽泛的语义,致使倚重文义解释的仲裁机构难以判断缔约方意图。第二,仲裁机构随意的解释,主要表现为对程序事项缺乏细化分类,且没有完全遵循《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32条解释规则的指引,部分裁决过度倚重条约的目的宗旨。第三,仲裁管辖扩张的倾向,仲裁机构亲投资者(investor-friendly)的特征和其独立的自由裁量权是其扩张仲裁管辖的主要原因和条件。第四部分是mfn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依据和限制。本文主张应当从一般意义上承认一项语义宽泛的mfn条款对投资争端程序具备可适用性,并在个案层面强调必要限制,以收矫正之效果。第一,可能的依据:其一,实体与程序之分没有标准;其二,程序以保护实体为目标;其三,扩张承诺为mfn条款本质。第二,必要限制:其一,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其二,东道国公共政策考虑。第五部分是mfn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程序的应对策略。面对mfn条款扩张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现实挑战,本文从缔约实践和争端解决两个层面、从国家和投资者两个主体上考虑可能的应对策略。可行的对策有:第一,投资条约谈判环节,缔约方明确MFN条款措辞、限制MFN条款对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第二,投资合同签订环节,投资者应当在研究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条约安排、东道国国内救济程序等问题基础上选择谈判有利于己的争端解决程序;第三,争端解决环节,无论是东道国还是投资者私人,均可考虑借助法庭之友促进仲裁机构全面审查案件。结论部分对全文作如下几点总结:其一,总结仲裁实践中关于MFN条款对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可适用性这一问题的矛盾裁决以及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热议;其二,强调本文所倡导的案件分类,即对涉及MFN条款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可适用性争议的案件,区分具体所涉程序,首先按照争端解决程序的流程走向分为受理和管辖两类,其次按照争议请求事实对受理程序分为受理请求是否成熟、受理请求是否过期分别相关的两类,对管辖程序分为属人、属事、属时分别相关的三类;其三,结合FTA投资规则的最新发展总结本文对MFN条款于争端解决程序可适用性的观点,适用的依据、适用的限制;其四,总结本文研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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