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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是我国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这次改革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力和支出责任的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次分税制改革保障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加强了其宏观调控能力,并且首次建立了地方税收体系。“营改增”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重要的一次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间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制结构发生了变化,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也就是占地方税收收入30%的税种不复存在,这给地方财力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在不断的增加,这种入不敷出的情况,影响了当地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构建地方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制结构是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的重点。本文采用了分析理论依据和总结实践经验的方法来进行研究。通过研究财政分权理论、最优税制理论以及税收职能,对地方税存在的意义以及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进行了分析探讨。接着介绍了现阶段我国税收体系以及税收收入的状况,分析了地方税种的收入现状以及在地方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而突出了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前的重要地位。在实践的相关经验分析中,以税权集中和分散的程度为准则来研究美国、法国、日本这三个国家的主体税种的设置情况,并结合我国税权集中程度和税收征管水平进行比较,为我国未来的税制改革提供经验借鉴。文章最后指出应以建立健全的税收法律体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事权为前提条件,选择房产税作为全面“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考虑到西部地区房地产业发展比较缓慢,但其资源丰富,因此可选择资源税作为西部地区辅助税种。同时还要对现行房产税税制进行改革,使房产税能够满足地方主体税种的标准,替代营业税为地方带来充足的税收收入,满足地方财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