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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我国掀起了反腐新高潮,一件件的企业腐败案件接连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许多高管官员因为贪污、受贿、内幕等丑闻披露而遭到撤职调查。高管腐败的负面后果既给企业带来了损失,也给国家和社会形成了重大的不良影响。我国严重的高管腐败势态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但如今学术界对高管腐败问题的研究更多的是偏重于描述性研究,缺乏对高管腐败行为诱发机理的分析,更缺乏结合我国的特殊的政治制度环境,寻找适合我国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的监管方式和路径的相关研究。为了有效遏制高管腐败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对高管腐败行为的约束因素进行分析就显得十分重要了。笔者着眼于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改革,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关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以高管腐败行为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探究在特殊的政治背景下,国有企业党委参与公司治理能否对高管的腐败行为产生抑制作用,并以高管权力配置的视角,进一步分析党委治理抑制高管腐败的作用机理——党委治理通过对高管权力形成约束从而抑制高管腐败行为的发生。本文以2007年—2014年沪深两市A股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分析样本,经删选后数据样本数为4877。高管腐败分为显性腐败和隐性腐败,分别用高管货币性腐败和非货币性腐败两个指标来表征。其中,高管货币性腐败借鉴已有研究的度量方法,用非正常的高管薪酬来表示,高管实际薪酬与由经济因素决定的估计高管正常薪酬之间的差额即测度不正常的高管薪酬。非货币性腐败借鉴相关研究的测量方法,用高管实际在职消费与根据经济因素而确定的高管估计正常的在职消费间的差额度量。党委治理用党委会成员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的重合情况,即“双向进入”的程度来衡量其参与公司决策程度的大小。高管权利的衡量方式为:董事会规模、两职合一情况、CEO任职时间、CEO是否具有高级职称、CEO是否具有高学历、内部董事比例、CEO是否持股、是否为股权分散公司八个指标以各自中位数为标准,高于中位数的取值为1,否则取值0,并以上述指标的算术平均数作为管理权力的表征。回归数据显示,国有企业高管权力越高,越容易导致高管腐败行为的发生;党委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包括党委参与董事会治理、党委参与监事会治理、党委参与管理层治理程度)越高,高管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率越低;进一步地,论文中介变量的回归结果显示,随着党委治理程度的加强,因缺乏监督而导致的高管权力过高而形成高管腐败的可能性随之降低,这一结果表明党委治理对高管腐败抑制作用的发挥路径是通过约束高管权力的运行。论文通过检验党中央的反腐斗争在国有企业层面的工作成果,为今后党的反腐工作,以及国有企业改革中如何配置高管权力、如何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等方面的工作作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