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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传统儒家“家本位”文化的影响,秉持替代决定规则的医疗家庭主义较个人主义占据上风,虽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本人利益,并有效地避免了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近亲属间的纠纷,但在解决末期病人的医疗事务问题上,完全剥夺了末期病人的医疗自主决定权。与医疗替代决定规则理念不同的协助决定——预先医疗指示,以本人决定为中心,给予了末期病人极大的自主权利和个人尊严,对于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和保障老年人的善终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预先医疗指示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依赖于民间组织的推广,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支撑,导致人们对其效力认定、适用范围等争议不断。鉴于相关的理论研究尚未成熟,且社会认知度较低,笔者建议先采取立法试点的方式予以推广,待立法时机成熟后,再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论文约3万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对琼瑶公开信的分析,引出现代社会普遍现象,并以现象引出问题,指出我国医疗决定制度的不足之处:在传统医疗家庭主义制度干预下,本人被排除在事关其切身利益的决策主体之外。第二部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域外立法规定。分为二小节,主要是交代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域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现状和趋势,为下文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引进奠定基础。笔者在探讨我国是否要构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之前,先考察域外国家或者地区制定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背景,以审视我国大陆地区是否具备了制定预先指示制度的环境条件;其次,笔者纵向研究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发展情况,发现:在医疗层面,“替代决定制度”逐渐让位于“协助决定制度”,由国家干预为主转变为以自主决定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形式;且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预先医疗指示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张,不再仅仅限于无任何恢复希望而正濒临死亡的末期病人。因此,从预先医疗指示的立法趋势及其适用范围的扩张来看,通过构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解决患者在无法作出医疗决定情况下医疗决定权旁落问题,已经成为了多数国家或地区的选择,这对于我国大陆地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对于解决我国老龄化背景下关于末期病人医疗自主决定权的保障问题提供了一个思路。第三部分:我国引入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分析。笔者通过四小部分予以证成,分别是人口老龄化下的社会现状、临终阶段引入预先医疗指示的争议、临终阶段引入预先医疗指示的意义、临终阶段引入预先医疗指示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构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具体规则。文章从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立法模式、预先医疗指示适用条件的限制、预先医疗指示的成立、撤回、生效等方面,结合域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以及我国的国情,在平衡近亲属利益和患者自主权利保障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构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具体规则提出建议,以期对末期病人医疗自主决定权和老年人善终权益的保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