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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婚姻并不是自始存在和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方式。生活方式的变迁,必然引起婚姻制度的变迁。原本,只有在缔结婚姻的前提下,男女二人才能同居生活。而当今是一个人们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的时代,“酷儿”理论的兴起,选择非婚同居的人数越来越多,使得人们不得不再重新去审视婚姻。“就世界范围而言,婚姻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非传统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加,非婚同居,甚至同性同居均在许多国家存在。”自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始,非婚同居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并呈与日俱增的发展趋势。如果将与传统的婚姻概念所不相符合的各种社会关系(如非婚同居、同性婚等)不予以法律规制,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予以保护,将会导致不公,引起社会的震荡。“此种现象的发生、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单纯的禁止和放任是立法的大忌。为了稳定社会关系,法律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有鉴于此,许多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做法,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制。如美国1976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李马文案”,开始规范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财产权利,开创了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的先例;法国政府于2000年1月颁布了《公民互助条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为一种新型的家庭伴侣关系,允许同居伴侣享受异性夫妻所拥有的一些权益和责任;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所规定的“非法同居”制度实际上涉及到了非婚同居的几乎所有问题。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出现虽晚于欧美,但发展也极为迅速,已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构成了挑战,我们应当积极面对。无论是借鉴他国法律规制的经验还是从我国社会、经济等方面探析,我国对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需求顺应时代的变化在逐步递增。非婚同居者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因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制而影响到对当事人的保护。本文通过对当今社会现实的分析和一些国家对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和思考。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余字,其中:第一部分:非婚同居的概述。该部分首先分析了非婚同居的定义,是指没有婚姻障碍的成年男女二人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基于双方的自愿即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并分析了其构成要件;然后简要介绍了其分类以及和事实婚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等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二部分:国外关于非婚同居的现状及立法。该部分首先介绍了非婚同居的起源及在欧美等西方国家的发展,并分析了其迅速发展的原因;然后根据外国对非婚同居法律调整的制度设计不同分类介绍。第三部分: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及相关的法律规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非婚同居在我国的现状及形成原因;然后是我国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演变。第四部分:我国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首先,该部分论述了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主要是保障个人的生活方式自主权和保护非婚同居者中弱势者的权利等;然后,本部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取其他国家立法当中的先进因素,阐述了对于建立我国非婚同居制度的思考,从立法的宗旨原则以及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