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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的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对资本主义各国产生了广泛而深邃的影响;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调查委员会制度源于前苏联1936年宪法,我国亦不例外。
基于国体、政体有别,主要国家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在呈现相似特征之外,更大程度上彰显出的则是其不同的特征,故本文不仅要归纳、分析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的异同,更要从理论上揭示制度异同的成因。另外,本文的另一项任务是提出完善我国人大调查委员会制度的建议,以使我国人大调查委员会制度在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之外,更不偏离共同的轨道。
本文除前言和结束语外,正文有7章。
第1章是“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概述”。本章对主要国家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和现状作出简要描述,并以国体不同为标准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的共同特征进行一些简要的、宏观的比较和界定。
第2章是“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之一,主要概括了议会调查委员会理论基础及其异同。本章主要研究三个问题:第一、为什么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第二、议会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正当性何在?第三、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的宪政理念为何以及有何不同之处?基于国家权力的扩张与滥用和掌握国家权力的人自私、贪婪的本性,因此需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笔者通过对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比较发现,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一是人民主权理论;二是代议制民主制度;三是国家权力分工原则。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理论表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为了使国家权力按照预设制度运行,自然有权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鉴于代议制民主是民主制度的主要也是相对较好的实现方式,人民对国家权力进行的监督主要以议会监督为实现方式;国家权力分工原则以及国家权力分工的存在使得议会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唯一机关,才使得议会监督才有了现实性。另外,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作为一项宪法制度,蕴含着宪政理念。这些宪政理念在不同社会制度与不同政体下具有异同。相同点是对民主主义的肯定和对少数保护的理念;不同之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是否绝对信任民主主义;二是保护少数宪政理念下的制度保障上。基于宪政理念的共性,主要国家都确立了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并在实践层面彰显出相似的特征;而宪政理念的差异致使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以及不同政体的国家乃至相似政体的国家呈现不同的特征。
第3章是“议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程序”。本章主要比较了主要国家议会调查委员会的启动要件和组织程序。启动要件彰显了国家对议会调查议案宏观的态度,对少数保护的宪政理念及其制度设计就见于该该章。本章的另一项任务是对议会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事项作出理论归纳并概括其范围与界限。本章在区分政治调查与法律调查的前提下,从狭义监督权的角度论证了议会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对象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其调查事项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情况,特别是围绕司法机关和法官能否成为议会调查对象的争论,本章比较了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理论和制度的异同。另外,在界定了议会调查委员会调查事项的范围之后,本章论述了议会调查委员会调查事项范围的界限:不得调查纯私人事务、不得侵犯社会自治权、不得违反国家权力分工原则和不得针对地方性事务进行调查。
第4章是“议会调查委员会的权力、界限与司法审查”。本章论述了议会调查委员会拥有的权力,主要有索取资料权、要求证人出席权、听证权、调查权以及聘任权等。另外,探讨了议会调查委员会权力的界限,而界限主要是证人的基本权利,表现为不得自证其罪和作证义务的豁免与部分豁免。基于对议会不完全信任的政治情感萦绕,资本主义总统制国家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即使是在绝对信任议会的资本主义议会至上制国家,议会调查委员会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主体可能会侵犯证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权,对议会调查委员会调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司法审查的范围取决于议会自治的范围,本文主要探讨了法院对调查事项的审查、对询问权和听证权的审查、对是否犯罪问题的审查和对议员言论责任的审查。
第5章是“议会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本章主要论述了作为议会调查委员会使命完成标志的调查报告的内容和效力问题。调查报告能否获得议会通过,不仅取决于调查报告的客观程度,更与政党制度密不可分。而调查报告的效力问题更是与该国的政体、议会的地位以及议会同其他机关的关系息息相关。作为议会调查委员会调查事项范围的界限之一的“不得违反国家权力分工原则”,更多的体现于调查报告的效力上。本章论述了调查报告对议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效力,以贯彻国家权力分工原则:调查报告对议会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议会需要依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二是指议会就已经通过了的调查报告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再就该调查事项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再次调查。调查报告对其他机关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议会督促其他国家机关根据调查报告和议会决议自行作出改善,议会不能直接对其他国家机关就其他国家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直接下达指令或命令。另外,本章讨论了调查报告对证人的效力问题。
第6章是“我国人大调查委员会制度的实践现状”。尽管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有组建调查委员会的实践,但是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乏就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的实例。本章将中、美议会调查事项作了对比研究;通过对实践事例的分析归纳实践中所出现问题,并剖析了问题的成因。
第7章是“我国人大调查委员会制度的完善”。本章在坚持国体和政体的前提下,在对比分析、比较研究以及借鉴主要国家制度优点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人大调查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综本文所述,影响、制约或限制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有:政体、政党关系、代议制制度的缺陷、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的“现实真空”等等。在完善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和强调、强化议会的调查权和监督权的同时,带来了一系列诸如证人基本权利的保障等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