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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几个典型国家有关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旨在论证中国需要且有可能确立一个切实可行的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本文对于这一命题的论证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章节。 引言,论述了中国民事诉讼在追求证人证言对真实发现的诉讼作用的同时,缺乏甚至是忽视了对某些特定证人合法权益以及与此相关之社会关系的保障,造成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上的一大缺失,并由此引发本文对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这一命题的研究和探索。 第一章,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解说。本章首先论述了证人适格性、证人可被强制作证性的含义及其相互辨证关系,认为证人适格性、证人可强制作证性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有着密不可分的理论关联;其次,对证人拒绝作证特权的概念作出进一步的解析和概括;最后论述了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与证据相关性、可采性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与证据排除规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论证。本章重点在于对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一些问题的解说,理清和界定一些基本的理论逻辑上和概念上的问题,因为,这既是研究的起点,又是研究的终点。 第二章,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的基本内容。本章对当今世界各国的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和考察,通过古今、横向的比较和归纳,澄清了人们对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譬如,在律师——委托人特权(法律职业特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中还有律师交流权(Legal advice privilege)与为了进行系属中的诉讼或明确为了预期的诉讼为目的而进行秘密交流之法律职业特权(Litigation privilege)之分;在夫妻特权(Spousal privilege)中还有不为不利于配偶作证特权(Against adverse spousal testimony)和秘密的婚内交流特权(The Marital—Communications privilege)之分,而了解上述的区别,又往往是掌握这些国家身份关系拒绝作证特权规则的关键。本章对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的基本内容的论述,目的在于使我们能进一步认识拒证特权的各个方面,以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挖掘和理解该规则背后凸显的法理精神和它们的正当性根据,以及为中国建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提供丰富的经验借鉴和参考。 第三章,证人拒绝作证特权的正当性根据。本文认为,在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背后,明显渗透着各种社会人文传统、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它们都构成了拒证特权存在和建立的正当性根据.本章指出:第一,证人拒绝作证特权有符合人性本能追求的正当性根据,本文认为法律应符合人类内在的自我人格要求,合乎人类普遍的道德原则,而拒证特权的设立恰好是建立在法律对人性的起码理解基础之上的,具有人性层面上的正当性根据;第二,拒证特权体现了对人自由之关怀,认为自由等同于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高于秩序的价值,拒证特权的建立能为自由提供诉讼上的保障机制;认为公民个人权利理应得到国家权力的理解和关注,国家权力的运行不能忽视公民个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的存在,指出尤其在社会日益分化、利益日渐多元化的今天,对公民个人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关注尤为重要,证人拒证特权的建立,体现出其在此方面的正当性根据;第三,拒证特权具有缓解‘”“义务冲突”的制度性功能,认为拒证特权能有效缓解和避免证人作证可能出现的于法律上或道德伦理上的两难境地;第四,关于拒证特权与诉讼经济,本章认为,拒证特权在另一层面上,具有促进诉讼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正当性根据;第五,在民事诉讼纠纷的本质、民事诉讼的私权性质以及民诉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角度上,本章认为拒证特权具有在民事诉讼中特有的正当性根据;最后,本章认为在证据法的基础理论上、在司法求真的过程中以及在以发现真理为目的的认识活动中,应当有证据法的价值取向和诉讼价值的实现与选择,在此基础上,认为证人拒证特权具有符合这一理论的根据. 第四章,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与中国的民事诉讼。本章主要通过对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学者们对拒证特权的态度及其成因的分析,指出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缺失,进而对在我国确立证人拒证特权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关于建立拒证特权的必要性方面,本文认为,拒证特权规则的建立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和稳定;有利于体现法律对人的终极关怀、促进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人性化和增进民诉法证据制度的可实施性;以及有利于中国诉讼证据规则价值取向和诉讼观念的科学转变。关于可行性方面,本文认为,在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当今中国国情的喜人变化以及在与马克思主义内在理念的契合方面,证人拒证特权有在中国建立的可行性。 结语为本文结论部分,指出了在中国设立什么样的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规则的初步建议和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