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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基础、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如何推进对企业的市场监管是市场经济的重头戏,也是实践商事制度改革后“宽进严管”的关键点。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空前膨胀导致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空前压力,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转变现有市场监管理念,创新市场监管模式。长期以来,作为综合市场监管主体的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在摸索一条顺应市场经济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的监管路子—企业信用监管。企业信用监管是以信用监管为理念,以企业信息公示为基础,通过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经营异常等制度实现市场监管目标的监管方式。本文运用经济法原理与理论对企业信用监管的内涵、运行机理、实施主体、实施机制进行分析,针对我国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文章第一部分是对企业信用监管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包括信用监管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的必要性;运用博弈分析法对信用监管的运行机理进行分析;最后,介绍国外企业信用管理情况,启发我国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完善路径。 文章第二部分是对企业信用实施主体进行的经济法视野下的考量。考察当下我国企业信用监管主体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运用社会治理理论和经济法“三层构架”主体理论分析,认为应当构建“政府-社会中间层组织-市场”三位一体主体框架。 文章第三部分是对企业信用监管内容进行分析,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息不对称是企业信用监管的一大障碍,经济法上的纠偏机制——信息公示为解决信息不对称提供对策。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是信用监管的前提,信用信息公示是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的基础,介绍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内容、途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进行论述。 文章第四部分是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主体制度及实施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对保障信用监管制度运行的惩戒机制进行阐述并提出改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