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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中开始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随着《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走向了完备。从《大清民律草案》到《侵权责任法》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并出现新的类型,比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新类型赔偿虽然已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然而并不完善,存在适用情形过于局限等问题,限定了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范围,这一规定对于因其他原因离婚并受到极大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配偶而言是不公平的。在离婚率不断升高的今天,因离婚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将在论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全国首例“打妻协议”案的介绍,发现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完善之处,进而阐明本文的写作初衷;第二部分对不同学者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定义进行比较,明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同时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对比,得出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明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之处;第三部分是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律规定,理论基础以及相关制度的论述,在现行法律规定中主要从宪法、刑法、民法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在理论基础中重点论述了台湾学者林秀雄关于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的提法,学者们对该分类方式的意见,以及该分类方式的优点与不足;同时明确配偶利益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间的不同以及二者的关系;在相关制度中主要论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原因、意义、构成要件、关系主体、以及使用范围,在关系主体中主要论述了适当扩大关系主体的范围,允许其他家庭成员以及第三者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主体;第四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得出我国现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适用情形狭窄、举证困难、数额标准不统一、获得条件严苛等问题;第五部分针对前面得出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建议。综上所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婚姻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家庭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该制度并不完善,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的关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