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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人一般都会根据专利权利人的诉求提出针对性的抗辩,其中专利善意使用就是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对行为人主要责任的豁免,其本意是维护权利人与行为人的利益平衡与保护善意使用人的信赖利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善意使用者可以不停止使用。停止侵权责任作为专利侵权最直接的救济手段,虽然有效制止了侵权人的持续侵权,但是一旦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就必须停止使用的弊端也渐渐凸显。本文基于此,重点分析专利善意使用前提下对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并对司法实践中善意使用认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完善我国专利善意使用制度。本文首先从专利善意使用制度的制定法规范出发,梳理善意使用相关条款的变化理清专利善意使用的性质,引出善意使用者的民事责任承担。其次,结合《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善意使用者对停止侵权责任的豁免并探讨其正当性。最后,针对善意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细化善意使用的认定标准,以期在法律适用上明晰此类问题。第一章从总体上介绍了我国专利善意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方面,阐述了专利善意使用制度的立法变化,具体而言,我国专利善意使用行为的定性从非侵权行为到侵权行为;在责任承担上从免除赔偿损失到停止使用的豁免。另一方面,从司法层面提出专利善意使用存在的问题,主要变现为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以及对《解释二》第25条提出的停止侵权责任豁免的争议。由此,引出下一章对善意使用责任承担问题的论述。第二章作为核心章节,由于目前学界对于善意使用的赔偿损失责任豁免基本没有争议,因此本章重点论述善意使用对于停止侵权责任豁免的正当性。首先,分析了专利善意使用制度的价值追求,为善意使用者可以不停止使用寻求法理上的依据和理由。其次,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和竞争秩序的角度进行分析,对善意使用的责任豁免往往也是对行为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滥用停止侵权救济,可能会引起不正当竞争。最后,从我国制定法的规定和比较法的尝试上论证专利侵权并不当然适用停止侵权责任。即,分别从法理、市场经济以及比较法上的尝试角度分析善意使用作为停止侵权例外的合理性、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三章是对专利善意使用制度作简单总结,是在前两章基本问题与免责的正当性分析后,对该制度的进一步的研究。通过对《解释二》中有关善意使用认定的几个关键点尤其是新规定的“合理对价”作出细致阐释,为专利侵权诉讼中善意使用人不停止使用的具体适用问题提出粗略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