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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规章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的今天,如何制定出高品质的行政规章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行政规章“委托起草”制度不断闯入公众的议题范围。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关于行政规章“委托起草”的学术研究成果却所见无多,或者说是缺失,正是在这样一种“学术真空”中,本文选择了行政规章“委托起草”作为研究的主题,以期对该制度所引发的种种现实和理论的困惑作出解答。本文首先从规则层面和实践层面对行政规章“委托起草”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其呈现出的方兴未艾的发展态势。其后,本文分别从现实合理性和理论上的正当性这两个维度分析并回答了行政规章是否可以委托这一问题。一方面,将行政规章起草工作交由私方当事人承担,符合行政规章制定的现实需求,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另一方面,本文在对行政立法权和行政规章起草权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行政规章起草权不可以委托。那么,这这是否意味着现行的行政规章“委托起草”制度在理论上缺乏正当性呢?在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委托起草”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后,本文认为,现行的行政规章“委托起草”制度与行政规章起草权的不可委托性之间并不存在矛盾,行政规章“委托起草”制度并不存在在理论上缺乏正当性的问题。造成这种正当性缺乏假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规章“委托起草”这一名称所标示的法律性质与其本来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现行行政规章“委托起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揽法律关系,而非其名称所标示的委托法律关系。同时,通过对行政规章“委托起草”制度本质的分析,本文认为,该制度在本质上是行政规章制定中的一种特殊的专家参与,其对于现行的行政规章制定制度具有极好地补足作用。最后,为了避免出现对行政规章“委托起草”的法律性质的误解,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发挥它的制度功能,本文主张在今后相应法规规章的修订过程中,对其“承揽”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并通过必要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引入,完善现有的行政规章“委托起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