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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安然—安达信的崩塌,美国迅速制定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以独立管制模式取代自律管制模式。而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十几年来,上市公司的造假案也可谓层出不穷。社会各界对我国独立审计行业管制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要对独立审计实施管制,如何依照我国的现实情况与管制的基本逻辑,改进我国独立审计管制模式,是保证我国独立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 本文从管制理论的规范研究入手,对独立审计管制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独立审计管制是指管制主体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实施的干预和控制。管制的种类包括政府管制、自律管制和独立管制。审计信息的公共品属性和外部性、审计信息的不完备与不对称分布以及审计师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都表明了市场失灵是独立审计需要管制的前提条件。 本文通过对英美德日等国独立审计管制的比较研究,分析了政府管制、自律管制各自的优缺点及其所需的具体社会环境,并重点分析了英美现在采用的独立管制模式。然后,本文考察了我国独立审计管制的历史沿革和管制现状,在此基础上构建出我国独立审计适度政府管制模式的理论框架并研究了实现适度政府管制的若干现实问题与对策。 本文的主要观点与创新点:(1)从经济学意义上论述独立审计需要管制的同时,指出独立审计管制也可能失灵;(2)通过对美英德日等国独立审计管制的历史沿革及其发展方向的阐述和评价得到若干启示,指出政府管制与自律管制相结合的混合管制模式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以政府管制为主是我国独立审计管制的理性选择;(3)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以政府管制为主导的适度政府管制模式是我国独立审计管制的理性选择。适度政府管制包括两层涵义:一是以政府管制为主导,行业自律为重要补充,二是政府管制必须适度,其中的“度”主要指广度、深度与透明度;(4)针对我国独立审计适度政府管制的现实问题,提出了若干有利于我国独立审计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