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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民而言,享受养老保险是其基本权利,对于国家来说,为公民提供养老保险是其应尽义务。因此,如何用法律的形式,将这种权利同义务加以规范,具有重大的意义。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改革实践,我国基本上建立了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这对于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的养老保险立法在立法形式、内容等方面虽有自己的特色,但是尚缺乏明确的立法理念,整体规划,法律实施机制较弱《我国养老保险在实际操作运行中逐渐显露出各种问题,城乡二元化、双轨制差异及个人账户空帐运行,由此关于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结构问题也引发了各种研究及讨论。不同主体、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应对做法。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发展历程及国外的解决对策,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解决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结构问题,必须加以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首先,我们必须认清现存已久的双轨制己严重拉大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不公,由于单位属性的不同,不公平待遇加剧了社会矛盾。根据了解到双轨制存在的历史缘由并借鉴他国经验,在双轨制弊端逐渐凸显的情势下,应当及时取缔不平等的双轨制;其次,基于历史等一些原因,造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城乡二元化,无论给付水平还是覆盖率都明显不均衡,结合了对国外国家养老保险的问题的分析与对策的解析,本文提出了要将构建重心偏向农村,并针对其进行专项立法并及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等建议;再者,对于影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另一障碍——个人账户模式,笔者也在文中论述指出基于其己完成其历史作用,目前已丧失存在的意义,现有的个人账户模式反而带来空帐运行系列问题,故提出取消个人账户模式;最后,基于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欠缺,立法工作滞后、立法层次不高且存在立法范围狭窄、不健全的问题,文章提出通过建立起针对养老保险的专项立法来打破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险立法散落,法条冲突,各部门互相推诿等现象,从而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法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