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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扩展了传统隐私权的内涵。随着近年来网络上侵犯隐私权事件的频繁发生,网络条件下隐私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多的引起大家的关注。2010年发生的“腾讯和360事件”,则揭示了当前我国网络用户全体“裸奔”的一个事实。本文以“腾讯与360事件”为引,通过分析个体用户和机构的典型隐私权侵权行为,来探讨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章导论,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腾讯和360的争论,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思路、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提出对网络条件下隐私权保护的必要。第二章网络条件下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典型模式及其责任。本文在《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主体分类的基础上,将侵权主体进一步细化,区分为个体用户主导型侵权和机构主导型侵权两大类型,并分别阐述其典型行为模式,以期探究网络条件下隐私权侵权行为和保护方式的发展趋势。其中个体用户侵权较为典型的有“人肉搜索”和黑客行为;机构主体则包括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软硬件商和政府在网络条件下对于隐私权的侵犯。既然个体用户与机构侵权行为存在很大的差异,与此相对应,对于义务要求和责任承担上,用户和机构应该分而视之。第三章网络条件下隐私权的规制模式。主要是用比较分析法来探讨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网络条件下隐私权的规制模式,其中主要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型模式以及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此外,结合我国的现实探讨我国对网络条件下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我国的现状主要有四方面:1、现行法律对网络条件下隐私权保护存在缺陷;2、行业自律缺少法律指引;3、个体用户缺少隐私权保护意识;4、技术保护手段具有内在局限。第四章我国在网络条件下对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建构。主张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建立双轨制保护模式,构建一个集立法规制、行业自律、网络安全技术保护、公民隐私权意识于一体的系统的网络条件下隐私权综合保护体系。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1、确立“双轨制”规制模式;完善立法,制定专门法规范,建立行业自律制度;2、辅助性规制取向,主要包括明确权利界限,引导网络用户行为;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国际合作。最后的结语,总结全文并分析文章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