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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文书从程序上和结果上都体现了司法正义,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随着司法民主改革的进行,刑事审判公开的推进,刑事裁判文书文本本身公开的问题以及涉及裁判文书实质内容公开的判决理由公开等问题都越来越引起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目前,我国刑事判文书公开在实践中的运行并不理想,直接影响了其功能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革除其弊端,完善其制度,实现其功能。本文从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入手,引出刑事裁判文书公开及其公开的意义,然后分析了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再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构想。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共约三万字。第一部分对刑事裁判文书公开进行了总体的概述。文章认为:刑事裁判文书的本质是国家行使刑事裁判权,对刑事案件所作的权威性结论。除了凸显法官素质、宣传法律等作用外,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最终载体,刑事裁判文书同样承载着刑事审判程序和结果的正义性。刑事裁判文书的这些本质功能决定了公开性是其内在要求。因此,刑事裁判文书公开不仅是对刑事审判公开的必然延伸,同时也具有其独立的价值。作为法庭空间的文本载体,刑事裁判文书将短暂的法庭审判过程永久的记录并保存,并通过其公开,将法庭审理活动展现在公众面前,这既是刑事审判过程和结果是否正义的监督和保障,也是提高法官素质、宣传法律、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武器。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文章认为:尽管刑事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民主、司法透明的应有之义,但其在我国的运行状况却并不理想。首先,系统性的规制刑事裁判文书公开规范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操作的不规范、不统一,不利于法制统一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其次,作为刑事裁判文书灵魂的裁判理由,因为未充分载于裁判文书从而使得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核心内容,即判决理由的公开流于形式。再次,由于在现实中查阅机制未统一推行以及网上有选择的公开,刑事裁判文书公开难逃对瑕疵裁判文书“遮遮掩掩、蓄意袒护”之嫌,打击了公众参与司法的热情,剥夺了公众参与司法的机会,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最后,法官素质的有待提高与监督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刑事裁判文书在公开的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难以实现其应有的效果。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完善的构想。文章认为:完善的构想要针对分析出的问题而提出,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首先,要制定统一的规范是不言而喻的。第一,统一公开的主体,即各级人民法院。第二,统一公开的范围,即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案件外都要公开。第三,统一公开的渠道,当然统一并不是说只规定一种公开方式,而是将通过报纸、刊物上公开、通过网站公开、通过设置查阅机制公开、通过出版物公开等方式规范化,系统化。第四,统一公开的内容,要保证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在制作完成后是原封不动的、未加修改的,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其次,作为刑事裁判文书公开核心的判决理由的公开是重中之重,必须要改革现有的刑事裁判文书的不足,将对案件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过程以及二者的内在联系详细记载于判决书,从而实现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公开和对法律适用理由的公开。再次,刑事裁判文书本身的文本公开也不容忽视,因为刑事裁判文书文本本身是记录一切公开信息的载体,文本不公开,其记载的信息就无法公开。因此,必须要统一推广具体的查阅机制和加快完善网上公开的推行。再次,实行监督激励机制、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审判主体的素质这些配套机制的设置在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运行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最后,关于判决中不同意见的公开问题,应该看到,公开是大势所趋,但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以及法官素质等原因,在我国可以试点,并在条件适当时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浪潮下将其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