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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研究是当今法哲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然而,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过去还是现在,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一直非常混乱,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区别和联系更是缺乏有效的梳理。这不利于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在理论研究上的深入,也不利于实现研究二者的现实目的。有鉴于此,本文致力于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比较研究,期望对二者的区别和联系进行梳理,促进法哲学研究领域基本话语的统一。文章主要从涵义、方法和功能三方面对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区别和联系展开讨论。全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涵义之辨。首先,文章分析了推理与论证在逻辑学领域的经典涵义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从主体、方法和客体三方面总结人们对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不同理解,并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几种关系。最后,文章提出我们对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界定。第二部分,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方法论比较。在这一部分,文章首先概括了法律推理中的理性方法以及影响法律推理的非理性因素,特别是把实质法律推理和辩证法律推理进行了区分。其次,文章概括了法律论证中的理性方法。再次,文章对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大体对应的理性方法进行比较,探讨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且还探讨了影响法律推理的非理性因素如何在法律论证中完成其理性化。第三部分,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功能分析。这里,我们首先总结把其理论冠名为法律推理或法律论证的学者关于二者功能的一些观点,指出他们观点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其次,按照我们对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界定,文章重新划分和详细论述了法律推理的功能和法律论证的功能。并且文章对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功能中的直接功能和派生功能做出了区分,指出了直接功能与派生功能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