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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贸易与商务往来不断增强,作为国际运输的主要和首选交通工具,航空运输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各行各业对航空器与航空设备的需求量也在日益剧增。但航空设备价格昂贵,其高成本、慢回报的特点让各大航空公司偏向于通过租赁来代替购买,航空器融资租赁也因此应运而生。航空器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形式,能够极大的缓解航空公司的资金与成本限制,帮助航空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入其所需要的航空设备,以扩大其公司规模与产能,进而推动航空产业的繁荣。目前航空器融资租赁已被世界各国广泛运动,国家间的航空器租赁需要相应的国际条约来予以保护。在多国共同努力推动下,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二者合称为《开普敦公约》(Cape Town Convention)。《开普敦公约》旨在建立调整跨境间航空设备的担保、产权保留与租赁利益的法律制度,在保障承租人利益的同时,也给租赁人以必要的保证。2009年6月1日,《开普敦公约》在我国生效,本文将对《开普敦公约》的重要条款与基本原则进行分析,探讨其在航空器融资租赁领域的保护救济制度,并通过对世界各国的融资租赁模式的研究,以进一步讨论我国在加入《开普敦公约》后应如何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据此解决国内法与《开普敦公约》的差异,完善我国航空器融资租赁制度,推动我国航空产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开普敦公约》的产生背景及内容,分析其规制航空器融资租赁的条款,介绍缔约国加入该公约后可享受的保护利益。第二部分将介绍航空器融资租赁的概念及其相关传统,并分析对比航空器融资租赁在世界各国的现状和操作流程。第三部分详细介绍我国航空器融资租赁状况,分析其优势、缺陷与不足,以及适用《开普敦公约》后,将对我国融资租赁产业产生什么影响,着重从积极影响与阻碍两方面进行剖析。第四部分在基于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航空器融资租赁提出未来发展建议,以应对《开普敦公约》的适用,促使国内产业与国际公约早日接轨,并总结相关的完善措施及相应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