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王权与法律关系的变革——论王室法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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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世纪中后期,法兰克帝国分裂,宣告了日耳曼王国统治的终结。西欧的封土封臣制逐步稳固。封臣即多数的贵族阶级和教会拥有大部分土地的占有权,并不断分封。领主们各自为势,国王权力和威信已经大大下降。只有在英国,国王才在封建制下取得了土地的最高控制权。法律发展也处于相当落后、缓慢的状态,习惯法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由封建法和庄园法规则组成的习惯法在12世纪以前,牢牢主宰着中世纪法律的命运,甚至长期控制着国王的权力。 本文由导言、五大主要章节和结语组成,以12、13世纪为始,试图论述西欧王权的崛起导致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一章概括论述西欧王室法的出现。12、13世纪是一个王权发展的重要转折点。在同教会、贵族、封建领主乃至整个封建制度的斗争与妥协当中,各国王权先后由弱转强。如果说,日耳曼王国解体初期西欧各国处在为各色习惯法、教会神法和一些朦胧的自然法所左右的被动时期,那么,12世纪以后的王权理论正在坚定不移地推翻这些固有的传统而试图创建一种法律与王权的新型关系,一种对法律的积极归纳、修正、创制。 第二章论述英国王室法的发展。英国的封建王权有自身独特的发展模式。在英国,王权处于垂直统治地位,与西欧大陆截然不同。早期,征服者威廉和他的后继者们十分注重对王室权力的巩固和提升,为亨利二世的改革奠定了基础。至亨利二世时期,他的司法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令状制为王室法院获得了更多的案源,陪审制体现了王室法院的先进性,巡回审判扩大了王室法院的影响。爱德华一世时期更是将英国王室立法活动推向高潮。 第三章论述法国王室法的发展。法国王室法的发展晚于英国,腓力二世时期才有革命性进展。他创立了具有王室法院特色的邑长法庭,在与英王的斗争中为王室法院赢得了声誉。至路易九世时期的司法改革之后,法国出现了巴黎高等法院以及专业法官,形成了不同于英国的学理化、复杂化的诉讼道路。 笫四章论述德国王室法的发展。德国的王权在中世纪跌宕起伏,造成了王室法发展上的弱势。其和平条令是颇具特色的王室立法形式。和平条令源自于教会运动,由德意志帝国会议讨论颁布,同各地诸侯协商之后获得推广。通过发布和平条令,地方诸侯势力的武力自卫权受到限制,各类身份等级的人被置于同一法律之下,拉近了国家权力同农民和市民的距离,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国家权力。 第五章总结了王室法的特点。王室法以习惯法为基础,以扩大司法管辖权为本,注重保护王室、国家的和平安宁,在同教会的斗争中逐步扩大自己的权力。在英国,王室部门法发展比较均衡,而西欧大陆则以公法为主,私法部分多为习惯调整。作为王权强大的附属品,王室立法同习惯法、教会法、复兴后的罗马法一同成为西欧法律发展史上纵横交错的法律渊源之一,最终构成各国单一的、不可分割的法律秩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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