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类别股,即设置成具有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利益效果的股份,它们的股东权益主要体现在剩余财产分配、盈余分配、新股认购、股份合并等方面,因此,类别股正是股东权利的类别化。而之所以设立类别股正是为了实现类别股所能够带来的价值。本文将从三个部分介绍类别股,分别为类别股的类型以及价值、实施类别股面临的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第一部分论述按照不同的标准将类别股进行分类,这一分类中的类别股既包括我国已有的类别股也包括我国还未产生但国外存在的类别股,一般可以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记名股与无记名股,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偿还股与非偿还股,转换股与非转换股,库藏股。而笔者认为类别股的分类标准主要是基于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及股东的其它权利。再者论述如此设置的类别股有其自身的价值所在,不仅有利于公司的运作,如扩展公司的融资渠道,使得公司的职能顺利转变,实现公司的法制现代化,可以使公司和股东最大限度的实现自治,保障公司发起人的控制权,防御公司被敌意收购,而且可以满足不同股东的不同投资需要,实现风险投资,亦可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第二部分为了实现类别股的价值,我国应该积极构建类别股这一制度,完善类别股的相关立法,然而类别股的设置以及类别股的适用过程不可避免的遇到问题:如类别股与其它投融资工具之间的问题;类别股与类别股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利益冲突,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利益冲突,以及一种类别股侵害另一种类别股,如普通股侵害优先股,非流通股侵害流通股;类别股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优先股的优先权利被侵害,得不到满足的问题,流通股中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问题等;类别股的立法形式,即法律法规与章程效力之间的问题。第三部分对于类别股出现的问题需积极的加以解决,从而实现类别股的价值。对于类别股与类别股之间利益冲突,对类别权的侵害,可以采用表决权的复活这一方法,即优先股是以表决权的舍弃为代价而获得优先权,故当优先权被侵害,无法实现时,其表决权即可恢复,亦实现自己应有的权利;可以进行类别表决的方法加以解决,即“当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1还可以适用异议股东回购的方法,这一方法在类别股产生之前我国已存在,即股东退股权,是指股东会作出严重影响股东利害关系的决议时,如公司合并、分立,股东有权请求公司购回自己的股份。然而,问题的解决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类别股这一制度可以带来的价值。因此本文将从类别股的类型,类别股设置所能实现的价值,但在适用过程中又会出现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来分析类别股,并希望我国能够尽快完善类别股的法律法规,从而实现类别股所能够带来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