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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分类的问题上,仍秉承了传统的“两分法”,即: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划分为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这一分类方法,忽视了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的特殊性,即二者既有定额给付的性质也有损害补偿的性质,从而构成一类特殊的保险。特别是其中的医疗费用保险,虽然是人身保险,但因其承保的是具体的医疗费用损失,而使其具有了一定财产保险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并未看到这类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法》第二条将“财产损失”与“赔偿保险金责任”相对应,将“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与“给付保险金责任”相对应,这实质上是在我国保险法中确立了财产保险适用补偿规则、人身保险适用给付规则的理赔机制;并且,新修订的《保险法》将重复保险规则和保险代位求偿规则只规定在了财产保险合同一章中,依旧完全排除人身保险对这两个规则的适用。对于以医疗费用保险为代表的这类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是否应该适用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是否能适用重复保险规则和保险代位求偿规则?对这类保险究竟该适用何种理赔机制?学界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颇有争议,保险人和投保人也对此各执己见,因此在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诸多问题。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廓清,将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我国司法严肃性的维护。除前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医疗费用保险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阐明了我国医疗费用保险理赔机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现阶段研究医疗费用保险理赔机制的意义。第二部分对损失补偿原则能否适用于以医疗费用保险为代表的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领域这个问题进行了细致探讨。第三部分围绕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障规则——保险代位求偿规则、重复保险规则、保险竞合能否适用于医疗费用保险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引入了与研究医疗费用保险理赔机制问题息息相关的一个概念——“第三领域”保险,对“第三领域”保险进行理论探讨,从而廓清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的特点、性质、承保范围,进一步对医疗费用保险理赔机制问题提出一个可以尝试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