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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国事业单位正朝着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方向目标进行改革,公立高等院校定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这样的定位不仅没能从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对高等院校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判定,并且使得公立高等院校教师的身份更显尴尬。一方面,公立高等院校教师未能通过此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取得公务人员身份;另一方面,在现存体制下也使得公立高等院校教师提高自身地位和身份变为更为艰难。从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看,因高等教育立法不完备,高等院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目前只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得到了部分确认,高等院校作出的高等教育管理行为及于学生的重大影响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哪些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些都是当前高等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针对上述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浙江省高等院校师生对此的认知展开调查,尝试理清对这些问题的认知情况,并找到这些问题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背后原因。试图从高等院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这一主线入手,明确提出了公立高等院校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民办高等院校不应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并趋于契约化;同时针对与高等院校行政主体地位紧密关联的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教师身份、行政行为可诉性等问题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或合理化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共分三个章节:第一章为概念界定和文献综述。对所要调查的研究题目重要概念“高等院校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对高等院校法律地位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和实践情况进行总结和评论,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调查重点。第二章为调查设计和结论分析。对调查的样本选取、研究步骤、研究工具及数据处理方法等进行必要解释说明。从高等院校法律地位、事业单位改革和教师身份、学生权益保障等三个角度展开了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得出主要调查结论,分析了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第三章为解决方案和建议部分。从确定公立高等院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明确公立高等院校教师公务人员身份、科学界定公立高等院校行政行为范围三个方面对调查结论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及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