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日益发展,新型犯罪案件复杂化、组织化、智能化、隐蔽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运行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刑事搜查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对于收集证据、侦破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的价值,实践也证明了刑事搜查确实是破获高难度案件的有效措施之一。然而,搜查是一种国家权力,且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势必带有权力的“危险性”,如若使用不当,易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利器。因此,如何规制搜查权的行使,防止侦查机关滥用国家权力,就成为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必须面对的紧迫性课题。从保障公民个人权益出发,西方法治国家对刑事搜查措施的运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控制。为了把刑事搜查控制在合理的必要限度以内,西方法治国家普遍要求刑事搜查必须贯彻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官保留原则等,并对搜查采取严格的司法令状主义进行司法控制,设立搜查启动的实质要件、严格搜查启动的程序要件进行法律规制,建立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对警察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利益予以剥夺,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虽然对刑事搜查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全面,并且体现着强烈的职权主义倾向,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滥用搜查权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理论上对刑事搜查法律控制的研究不够深入,使刑事搜查制度的合理构建面临着一系列难题。因此,中国有必要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对刑事搜查进行必要的法律控制,以改变中国刑事搜查制度立法和实践的现状。为实现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的两大价值目标,同时保证刑事搜查权的良性运作,应遵循以权力制衡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程序规范权力和以结果规制权力的思路,构建合理控制搜查权滥用的法律机制。笔者通过考察西方法治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在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性规定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刑事搜查法律控制的立法建议。对于刑事搜查程序的启动,通过重新分配搜查权主体和明确刑事搜查的实质要件进行限制。对于搜查程序的执行,通过严格细致地设定不同的法定条件加以规制。对于搜查的结果,则通过普通救济机制和宪法直接救济机制来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