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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兰州市“4·1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为研究个案,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运用访谈法、文献法收集经验资料,描述了兰州市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以及地方政府的治理过程。用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机制理论分析了城市生活饮用水不断受到污染的根本原因,揭示了地方政府治理城市生活饮用水的微观组织过程与宏观制度安排。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城区的局部地方发生了生活饮用水苯含量超标事件,此消息被主流媒体播出后,迅即传遍了兰州的大街小巷,坊间一片哗然,引起了大部分市民的恐慌,在城区发生了一场不小的争抢购买矿泉水风波,并对城市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地方政府(省、市、区)三级政府相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不断通过主流媒体向全市市民及时通报饮用水质的改善过程,平息了市民的恐慌状态,稳定了社会秩序。这次生活饮用水苯含量超标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找到了污染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厉惩处。唤醒了国家(政府)、市场(水务公司)和社会(市民)对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反省,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城市生活饮用水如何有效治理的制度拷问。本论文着重分析了国家、地方政府与水务公司关于“治水”的微观组织过程、宏观制度安排与制度逻辑。从地方政府治理生活饮用水的微观组织过程来看,地方政府有11个相关部门涉及城市生活饮用水的原水、制水到供水治理过程,相关部门目标分散、各行其责。从地方政府与水务公司的互动过程来看,存在着治水体制不顺畅、治水目标有冲突、治水监管形式化的特点。论文从国家、地方政府与水务公司的相关制度,分析了地方政府治理城市生活饮用水的宏观制度安排,并揭示了国家、地方政府和水务公司三个不同行为主体彼此遵循的不同制度逻辑。本论文的研究结论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从水项目审批(水原地、水务公司建设,市发改委)、原水(黄河水、水原地,由市环保局监管)、制水(水务公司、自来水管网,由市建设局监管)、供水(向市民供给自来水、由市卫生局监管)四个环节分段治理。从地方政府来看,相关政府部门实行各管一段、目标分散的碎片化“九龙治水”过程,显而易见,这样的一个“九龙治水”的微观组织过程是由一个特定的宏观制度安排导致的。同时,水务公司是一个由政府控股、公私合营的中外合资公司,从“治水”目标来看,政府实现的公益目标,而外资企业实现的经济目标,而这两个目标在具体治水过程中是存在着明显的冲突,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治水效率。论文最后尝试构建了一个合理的“治水”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