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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拥有古老的历史与璀璨的文明,但是近代鸦片战争以来,由于战争浩劫、非法买卖、走私猖獗,我国的许多文物都流失于海外了。为了追回文物,使流散于数十个国家的数百万文物物归原主,我国连同国际社会做出了许多的努力。目前流失文物的返还途径,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方式、回购方式、国际私法之诉讼机制和仲裁机制等。应用较多的是国际公约方式,但援用这种方式追索文物存在着保护范围狭窄、强制力弱等缺陷,这给文物争议的实际执行带来了诸多障碍。特别是随着文物争议实践的增多,援引国际公约解决文物返还问题的局限性愈趋明显。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以流失海外文物为对象,首先介绍国内外文物概念、文物的分类及保护范围,以及国内外流失文物现状,分析我国文物流失现状和文物返还情况;文章第二部分,探讨文物返还争议的国际私法机制,包括跨国诉讼机制和仲裁机制,本部分将分别探讨两中机制的特点和可行性,并介绍关于跨国文物诉讼的相关具体问题--冲突法问题、有权提起跨国文物诉讼的主体、以及流失海外文物的所有权问题,因此本部分的研究重点偏向于跨国诉讼机制;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希腊和埃及有关文物返还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对于完善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的相关建议。本文以国际私法的视角研究文物返还问题,而实际上更着重探讨跨国诉讼机制。原因之一便是相较于国际仲裁,诉讼机制更容易被人们忽略,但其实它同样是追索文物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本文试图使更多人尤其是立法者思考国际私法途径的可行性,并为如何妥善运用这一途径提供一些建议。同时,注意到我国国际私法和文物保护法立法中对于文物保护相关问题规定的空白,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和文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