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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98年5月出版的《世界经济展望》中,将银行危机定义为:实际或潜在的银行挤兑与银行失败引起银行停止偿还负债,或为防止此情况的出现政府被迫大规模提供援助。银行危机的发生不可避免,我国也不会例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银行危机处理的条文甚少,对处理措施规定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因此,必须从法律上健全银行危机处理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对银行危机处理措施制度的规范,尽可能避免发生或者扭转已经发生的信用危机,恢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在避免因该金融机构的倒闭而可能引起的社会经济的“多米诺”骨牌连锁动荡,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随意性的解散、倒闭和破产,以维护整个银行业的稳定和繁荣。本文通过对现有商业银行危机处理一般分析,并借鉴美国、德国、日本典型国家对商业银行危机处理法律制度的经验,从我国商业银行的运行现状着手对如何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理措施的制度提出建议,从而维护银行业稳定。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业银行危机处理一般分析。要划定本论文的研究范围,必须先对“银行危机”和“银行危机处理”这一词语的语义作一界定。进一步介绍建立与完善商业银行危机处理法律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对美国、德国、日本典型国家的商业银行危机处理的法律制度总结。结合中国国情和经济金融转型,提出国外商业银行危机处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美国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德国属于全能银行模式;日本主办银行模式。分析这三个国家银行业改革的经验具有一定的全面性和代表性。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理法律制度现状与问题。从我国商业银行运行现状入手,系统地剖析了我国商业银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银行的自律、内部控制制度低效、公平与效率原则体现不足、缺少独立于政府的处理主体、缺乏完整科学的风险处理制度。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理法律制度目前的缺点和不足之处,从立法原则和处理方式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理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