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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对于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问题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如何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握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以及从责任主体的认定中找到真正的赔偿义务人将会影响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结果。然而司法实务工作中机动车权属主体类型复杂多样,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不能明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的主体,就无法准确把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具体认定。基于此,研究分析责任主体形态,并在危险理论及保险理论的指导下探究司法实践问题,才能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文主要结合危险责任理论分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责任来源,并从德日的二元说理论出发对我国法理和实务中的主体确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首先论文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和法理依据进行分析,并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责任认定规则中提出了二元说的理论,并就德日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之间的不同点进行了分析。同时就我国责任主体认定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务现状进行了通览。而从我国当前的理论以及实务应用中的现状来看,虽然我国没有从机动车一方的概念中表述出责任主体的具体范围,但是我国也从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的批复中渗透出我国对责任主体的认定依据,我国吸收了日本的运行供用者范围,并且采用了使用者、实际驾驶人的说法来具体分析不同类型下责任主体,实质上我国的理论通说以及实务中也采用了二元说的理论,并且肯定了机动车实际支配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论文的第二部分则重点针对我国司法实务工作中出现的典型主体形态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以所有关系、支配关系为视角将这些形态认定规则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而为实务处理规则与理论依据的结合提供思路。尤其是实际支配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我国实务中的处理方式多是以二元说为基础,即坚持实际支配权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的原则,并且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间接利益、出租人等主体的审查义务、驾驶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等角度对具体实务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本文就我国当前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以及第三人的责任主体认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责任的扩张,并应适度扩大第三人的责任范围,同时通过明确受害人的范围和获得赔偿的条件完善救助制度的实施细节,有效推动我国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改善。总之,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探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主体的形态认定问题有了较为系统的把握,以求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