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立法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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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是传统型的犯罪,随着社会观念与人际关系的变迁,现实生活中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时有发生,刑法学界对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构成遗弃罪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应当说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遗弃罪的本质及概念有不同的理解造成的。1997年刑法将遗弃罪从原来的“妨碍婚姻家庭罪”中转移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大部分学者认为遗弃罪仍然是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而一部分学者认为遗弃罪在刑法典中位置的变化为重新建构遗弃罪的内涵提供了契机,认为可以通过客观解释扩大遗弃罪的适用范围,从而顺利地解决实践中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遗弃行为构成犯罪的定性问题。但笔者认为该罪目前仍然局限在家庭范围以内,要想最终填补这个法律空白应该诉诸于法条本身的修改完善。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刑法的基本理论,提出了自己的立法设想。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其中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新型遗弃行为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惑,并由此引发了相关的学术争议。这为下面的具体研究提供了一个平台和基础。第二部分,对当前我国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梳理,考察了国外遗弃罪的立法例,重点介绍了日本和德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及其特点。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对现行遗弃罪立法进行了反思,并重新建构了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认为我国现有的遗弃罪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将遗弃罪扩大化已势在必行。但遗弃罪的扩大化只能求助于法条本身的修改完善,而不是在现有刑法框架之下进行客观解释。第三部分,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立法设想,包括:调整遗弃罪在刑法典第四章中的位置;罪状与法定刑的重新设计;诉讼由自诉变公诉。希望笔者进行的初步探索能对将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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