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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被认为是当下中国最热点的词汇之一,是制度供给的一次创新。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的特殊背景下,PPP模式将社会资本引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领域,可以有效缓解政府承担的过重财政负担和财政压力,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提高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PPP模式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相比准入机制,是本轮PPP热潮中很少被关注的一个问题。退出机制意味着社会资本在遭遇特殊情况时,可以有选择、有步骤的退出PPP项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面临的现实需求。退出机制的完善,也将进一步增加PPP项目资本流动性,增强PPP项目对社会资本方的吸引力,消除其后顾之忧,提高PPP项目的落地签约率。因此,笔者针对上述情况,将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法律问题作为本文研究的主旨和重点。文章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PPP模式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理论进行总体阐释。分为PPP模式概述、PPP模式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两部分。通过对PPP模式的含义、特征与功能定位的归纳,与传统建设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PPP模式具有经济法的显著特性。重点论述了PPP模式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的概念及退出的必然性,对PPP模式社会资本退出的作用、分类及方式等基础理论做出概括分析。将社会资本退出依据不同标准作出三种分类,并将退出方式归纳为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资产证券化、公开上市、期满移交五种具体方式。第二部分对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存在的法律障碍展开分析。目前,我国PPP模式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实施细则,法律效力较低;退出时转让主体资格也未明确,PPP产权交易市场不存在,PPP资产证券化存在困难,这些退出机制的不健全是目前诸多PPP项目无法落地的一个重要原因。文章第三部分针对退出机制存在的上述障碍,提出六项完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的路径选择与法律完善建议,其中完善PPP股权转让机制是本文的特色所在,希望本文能够促进我国PPP模式的健康发展,为PPP实践提供些许启发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