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刑法中规定了越来越多的持有型犯罪。由于持有型犯罪在构成要件和诉讼证明上有独特的特征,涉及到大量的刑法基础理论问题,并且与传统刑法理论存在冲突,传统刑法理论难以对其作出圆满合理的解释,探讨持有型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对持有型犯罪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章探讨了持有型犯罪概念问题。首先列举了国内持有型犯罪的典型定义,并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了其中的不足。笔者认为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事实上控制或支配司法机关未能查清来源或用途的特定管制物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构成其他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二章阐述持有型犯罪的理论基础和立法的实践价值。由于持有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持有型犯罪具有其立法的正当性。规定持有型犯罪独特的犯罪构成,可以提高打击犯罪效率,严密法网,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章论述了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问题,着重分析了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关于客观方面重点探讨了持有的性质,笔者认为持有属于行为,在行为范畴内除作为和不作为外还有第三种行为方式的存在空间,持有应属于第三种行为形式。关于主观方面,笔者认为罪过是持有型犯罪的必备要件,持有型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关于持有型犯罪是否存在严格责任,本文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和法律传统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我国刑法中没有严格责任的立法依据。 第四章探讨了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首先分析了持有型犯罪证明内容与一般刑事犯罪的不同特点。在具体证明方式上,持有型犯罪虽然降低了控方的证明要求,但证明责任仍应由控方承担。 最后一章分析了我国刑法中持有型犯罪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罪名设置不科学、罪状规定不完善、法定刑配置不协调以及遗漏部分犯罪等。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