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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已逾百年,其通过赋予公司中没有管理权力的中小股东诉讼权利,对公司管理层以及第三人侵犯公司之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但是该制度亦是一把双刃剑,不对其进行完善的规范,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弱势股东的作用,反而容易被个别不怀好意的股东滥用。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将该制度的优越性利用到最好,各国在该制度的设置上,均规定了能限制该制度的前置程序,以此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诉讼,限制股东权利的滥用,同时对公司积极行使诉权起到一个督促作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直到8年前的新公司法修订之时,才首次将该制度引入我国法律,将其规定在第152条的条文中。公司法的这次修订顺应了法律发展的趋势,在我国公司法发展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152条对前置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笼统,体现的仍然是一些原则性的东西,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不强,且其理论存在的许多漏洞,也影响着司法实践。为了能够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立足本国实际,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本文将通过研究国外有关的立法与操作实践,结合本国之国情与历史,既不照搬外国制度,亦不闭门造车,希望能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做好学理上的准备。出于学识及文章篇幅的限制,本文选取前置程序这一角度分析派生诉讼制度,本文组成包括引言与正文,以下是正文的文章结构:第一部分,首先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之起源及制度内涵做一个简要的阐释,从横向和纵向的发展历程中寻找出该制度的制度价值以及必要性所在,为后文中前置程序的叙述和分析提供法理上的支持和依据。第二部分,从制度构建的法理依据出发,举例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首先从整体上比较各国立法之基本原则,得出各国立法差异的背景。然后,从该制度各项内容的角度进行比较,包括申请人制度、申请对象制度、申请豁免原则等,通过分析找出各项制度的优缺点,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剖析我国制度的不足与原因,为后文对该前置程序之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背景。第三部分,将我国在前置程序方面的立法进行分析,结合法律的操作现状,对比前文中所分析的外国各项规定,找出我国前置程序需改进的地方,为后文中该制度的完善方式与发展方向提供思路。第四部分,主要是提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前置程序完善方案。通过前文第二部分中对该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第三部分所提出的我国该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和漏洞进行探讨,尤其要探讨的是相关制度引进的合理性与优越性,给出一个适合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完善建议。第五部分,总结本文所提出的问题与观点,通过对整篇文章的阐述,找到我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发展的方向与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