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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国家不断通过政府改革等措施来提高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的品质。政府的角色也逐渐转变,政府已经从原来的控制者的角色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服务政府、诚信政府等概念纷纷被提出。许多行政机关为了顺应这股潮流,出于各种行政目的,纷纷提出行政承诺。全文以行政承诺为核心分六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承诺的涵义。行政承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自愿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行政承诺可有多种分类。当然,行政承诺是不是一种行政行为理论上存在争议。从主体要件、公权力行为、形式要件上看,行政承诺都符合行政行为的典型特征。它与行政奖励、行政契约等相关概念的区别也比较明显。 第二部分分析了行政承诺的构成和适用范围。一般而言,一个行政承诺主要由承诺事项、承诺标准、承诺程序构成。行政承诺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承诺在构成上不可能千篇一律。当然,行政承诺并非适用所有的领域,它主要在申请行政、公共服务、道德性质事项、程序性事项上适用。 第三部分考察了西方国家的行政承诺。从理论上讲,由于公共物品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公共物品特征决定了它一旦提供出来就无法排除那些没有负担成本的消费者对它的消费,即“搭便车”问题。为此,西方经济学家提出市场化改革的思路,行政承诺正是这种市场化改革的手段之一。从实践上看,英国政府提出了“公民宪章”运动,同时在审判实践中也提出了一系列的与行政承诺有关的判例,如Taxy案等。澳大利亚和美国也纷纷效仿,前者在税务行政领域把行政承诺发挥到了极致,后者也提出了“顾客至上”等内容。德国是对行政承诺研究比较早也比较深入的一个国家,从早期的判例到后来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对此有着深入的探讨。 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行政承诺的失效及其原因。我国虽早在1994年就实行了相关的“社会服务承诺制度”,但是十多年的实践表明,政府有些部门没能很好的履行其对外作出的承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也不高。这种行政承诺的失效主要表现有行政部门对其应有职责的放弃,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