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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共同作用下,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越来越广,高科技产品充斥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智能汽车作为人工智能在汽车领域的最新应用,已经成为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虽然智能汽车的出现对提高我们生活效率、减轻我们劳动负担有极大帮助,但是它的出现也给现行法律制度带来了诸多冲击。一旦智能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对于事故责任分配和事后赔偿等问题,我们无法直接依据现有法律制度予以解决,长此以往,不但会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欲,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智能汽车的产业化进程。所以现阶段我们有必要将智能汽车侵权责任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课题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现行立法的分析与研究,找到了合适的应对之策,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议及创新性举措。首先在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主要采用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进行分析论述;主要论述了现阶段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现状以及本文的创新点。文章的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智能汽车的概念、特征以及自动化程度分级进行阐释。智能汽车是具有高度智能化、网联化的新一代安全高效节能的汽车,根据智能汽车现有自动等级划分标准,文章将智能汽车分为五个级别并逐一展开论述;其次通过对近几年国内外智能汽车交通事故现状的介绍,将事故原因归纳为三种类型,即系统本身存在缺陷、驾驶人自身存在过错导致以及驾驶人与自动驾驶系统共同作用导致。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能否运用现行侵权责任制度加以解决,并分别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雇主替代责任、动物侵权责任及高度危险责任五个角度展开分析,详细阐述了适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在确定智能汽车侵权责任性质、责任主体及免责事由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得出现阶段直接适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不足以解决智能汽车侵权责任问题,并进一步引出下文。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域外国家针对智能汽车侵权问题做出的各项立法措施,从中寻找我国的应对之策。具体主要从英、美、德、日四个国家的立法出发,逐一分析了各个国家对于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创新性规定。如英国独特的责任保险制度,造成事故由保险公司和所有人承担首要责任;日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主体;德国新修订的法案中增加了驾驶人责任义务、建立了黑匣子制度。最后通过分析各国创新性立法,得出对我国的立法启示。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现阶段我国应如何应对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首先明晰了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的性质,即依然是“人”的责任;其次分析了智能汽车侵权并非一种独立的新型侵权,其可以纳入现行侵权法的范畴,但传统侵权法也需作相应的完善以应对此类侵权。之后在立法技术上根据智能汽车智能程度的不同,又将其侵权责任划分为产品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两种责任类型,并逐一分析了两种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等。最后通过引入域外“黑匣子”技术,建立生产者责任保险等配套制度,全方位应对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