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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其推行致力于实现“同案同判”与“统一法律适用”。但该两个目标的实现要首先得益于指导性案例形成阶段,即在“案→例”阶段,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规范差异理解的统一。通过“以案释法”实现出现“空缺结构”的法律规范的统一的理解。并且,通过对现有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可以发现,92个指导性案例适用了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因为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一样,都属于一种法律解释方式。并且,指导性案例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应然上,规范要求其进行“以案释法”;实然上,指导性案例在生成阶段确实运用了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以期实现其目标。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指导性案例的实质就是“以案释法”,通过案例的形式(指导性案例的基础案件)解释法律规范,通过裁判要点将法律规范的差异理解统一到指导性案例上来。并且基于以案释法对于法“释”的程度,可以将指导性案例分为宣法型指导性案例、释法型指导性案例与造法型指导性案例。不同类型的指导性案例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为有效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并且有效地适用指导性案例,需要对指导性案例解释法律规范时具体运用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分析,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实质解释(主要包括目的解释与社会学解释)。因此,本文第二、三、四章在前述第一章基本问题论证的基础上,分不同的方法进行具体研究。第二章着眼于文义解释方法。首先对指导性案例中适用文义解释放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在此基础上对文义解释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分析,主要表现为文义解释的局限性,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案。并主要以第14号指导性案例为例中具体分析前述问题。第三章着眼于体系解释方法。首先也对体系解释在指导性案例使用中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介绍。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体系解释存在非独立性、封闭性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将体系解释具备的狭义封闭性拓展为广义封闭性。并且,通过体系解释可以融贯不同解释方法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关系。最后主要以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为例说明体系解释在指导性案例适用中的各类问题。第四章则主要着眼于实质解释方法,首先实质解释在指导性案例适用中主要是指目的解释与社会学解释。目的解释在指导性案例中适用较多,并且常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结合适用;而社会学解释使用较少。并且实质解释方法适用中亦存在一些问题:目的解释的目的是谁之目的?何种目的?如何解释?社会学解释如何同法律规范相勾连?必须采用一系列方案应对。最后,主要以第23号、32号指导性案例说明实质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