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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用益物权。但鉴于长期以来我国的政策和农村的现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缺乏流动性。现在,已出台的《物权法》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上仍是维持现状,探索将来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范其意义十分明显。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中国特有的,我们很难从国外获得直接经验,而只能从研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与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价值和现有制度的弊端,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合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论文内容共分为分三部分。引言和第一章为第一部分,第二章至第四章为第二部分,结语为第三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与意义。第一章是对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与内容上,学者们见解不一,但受现有法律与政策的影响,往往偏于狭窄。地上权、相邻权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分清楚三者才能正确认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其独立存在的必要性,不宜与城市中的地上权或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合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个历史的存在,把握其来龙去脉是探索未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基础。第二章着重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现行取得标准的不合理之处及新标准的构建、其应有的内容、行使以及救济,是未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框架。第三章主要是对我国未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构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必要的,不流转无法实现农村房地产的市场化;流转又是有基础和前提的,不能实行完全的自由化流动。流转的方式主要是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置换,当然还可以进行赠与。流转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再囿于过去的“地随房走”的原则,而应进行灵活处理。在物权变动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能采意思主义,而应当以交付和占有作为标志,但当事人不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第四章着重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几种情况,主要是抛弃、征收、征用、灭失、继承、期限届满、宅基地调整。第三部分是结语,是对全文的概括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