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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追求法制现代化目标实现的过程中,一直体现出人们对西方法治理念的推崇和效仿。但是,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化,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西方先进法律制度与中国实际的脱离和法律多元情况。在随之而来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理论探讨中,已有许多学者就二者的相互关系、如何协调等方面作了充分的分析。但是,这些探讨大都局限于宏观层面的分析,强调应然意义上的状态,而缺乏具体的实证研究。本文拟从司法过程这个角度,具体揭示出民间规则在法律运用中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以及其在司法中被具体采用的方式,从而可以更好地认识、对待民间法,正确处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为法治建设寻求更好的实践路径。 第一部分论述民间规则在实际生活中广泛存在,并在许多领域发挥着切实的作用。民间规则在与国家法的关系中,不只是被动地接受改造和制约,同时也对国家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产生着影响。虽然民间规则被轻视在我国是一个事实,但通过对两个案例的介绍发现,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纠纷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民间规则的影响,民间规则在司法中得到运用。 第二部分论述了民间规则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之一:正式法律认可的方式。在西方国家,习惯是法律的历史渊源,许多国家的正式法律都有对习惯的认可和采纳。在我们国家,民间规则同样可以通过国家法律的认可得以进入到司法中去。其中,如《中华民国民法》在民商事习惯调查的背景下吸收认可了民俗、惯例,如典型的“典”制度;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制定的法律中也体现出对民族习惯的采纳。 第三部分论述了第二种运用方式:直接采用的方式。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近现代社会,在司法中存在法官直接采用民间规则的做法,比如对包含着习惯在内的礼义、情理的采纳;对法谚法语、村规民约中体现出来的习俗惯例的采用,以及少数民族司法机关直接采用民族惯例解决纠纷的做法等,体现出法官在司法中面临着风俗习惯的渗透和影响。 第四部分论述了第三种运用方式:法律解释的方式。法律解释在中外都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成果,但也是民间规则在司法过程中得以运用的一种方式。具有典型意义的“春秋决狱”就是法官利用儒家经义的精神和原则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解决纠纷的做法,引用的经义中包含着人情理俗等民间规则。另外,司法机关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