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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德国民法典首创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以后,其他各国民法纷纷效仿,基本上都确立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我国于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初步建立了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2000年的司法解释又作了进一步细化。那么,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有哪些特征?最高额抵押权备受各国青睐的独特价值功能又有哪些?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这些都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在肯定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同时,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若干设想和措施。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围绕我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这一中心来展开的,从概念分析、价值分析、内容分析及完善的具体设想和措施逐步展开论述,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通过对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进行分析,认为最高额抵押权应该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具有相对的适用性;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额限制。其中,着重分析了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对独立性特征,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价值权,并从成立、处分和消灭三个方面阐述了最高额抵押权从属性的特殊性。第二章分析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之所以受到各国民法青睐的原因,就是这一制度具有普通抵押权所没有的独特价值功能:一是简化程序,促进物资融通;二是维系信用,促进经济发展;三是节约成本,减少耗费;四是促成交易,满足继续性交易需要。第三章通过介绍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并对该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进而说明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一是从抵押权制度的建立过程,说明最高额抵押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从抵押权中分离出来的,而且目前立法研究少,数量极其有限;二是结合最高额抵押权的制度性缺陷,分析了我国现行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不足。本文认为,最高额抵押权的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现在:有碍抵押物担保价值的发挥;对资金融通及经济支配关系发生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有碍债权的及时实现和交易的效率;有时会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对于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