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在现实世界的身体活动,在一定的标准上进行分类,一是作为,二是不作为。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不作为犯罪(可简称不作为犯)是犯罪的基本形态之一,我国法律对不作为犯罪的规定有许多不明之处,导致司法实践工作中产生许多困难,所以对不作为犯罪我们需要对其作出一个清晰的界定,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从而能够更好的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贡献。本文总共分四章。第一章,引言。主要是笔者研究不作为犯罪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和文献综述。第二章,不作为犯罪概述。目前,国内外各学者关于不作为的概念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作为是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不作为犯罪的分类的观点亦人云亦云,笔者在对国内外的不作为犯罪的分类进行了一一地分析后,认为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第三章,两大法系国家的不作为犯罪的立法比较。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六个主要国家的不作为犯罪立法进行分析,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他们对不作为犯罪立法的相通之处在于大多设立了知情不举罪或不通报罪、见危不救罪或不予救助罪、拒绝作证罪等。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刑法立法应值得借鉴的地方。第四章,我国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的立法。我国对不作为犯罪的处罚历史悠久,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存在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实践,反观我国现行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立法,严重的与司法实践相脱节,我国应努力完善不作为犯罪立法。笔者的观点是,我国的不作为犯罪立法应从总则和分则两方面加以立法完善,总则方面主要是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原则性规定,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问题,等价性条款问题,不作为犯罪的减轻处罚问题都一一加以法律规定。而分则方面,笔者针对现状,主张增设见危不救罪和拒证罪,说明了增设的理由和具体的法条设计,以解决我国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