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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由于其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客体的特征,历来就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对象。转化型抢劫是法律拟制的在特定情况下某行为可以被定义为抢劫罪的一种犯罪行为,而刑法对其规定的相当简约和概括,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是言不尽意,具体到转化型入户抢劫这一犯罪形态,更是有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学者对一些争议也是各家之言、众说纷纭,比如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转化行为的暴力程度应如何界定、具体到何种情况才应当认定转化型抢劫具有入户这一加重情节、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未遂等问题,这都给司法实践相关操作带来了很多困扰。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研究了由此引发的几点争议,希望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介绍。具体介绍了案由、被告人朱俊惠窜入民房进行盗窃,被发现后暴力反抗抓捕致使被害人受轻微伤的基本案情以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审、二审情况。第二部分:案件引发的争议和分歧。本案的焦点和争议在于:1、朱俊惠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转化型抢劫的先前行为是否必须构成犯罪?转化行为的暴力达到何种程度方能定罪?2、朱俊惠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化型入户抢劫,转化型抢劫是否适用一般抢劫中情节加重犯的规定?何种情况下应认定其具有“入户”的情节?第三部分:案件涉及法理之评析。在这一部分,笔者先对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介绍,再针对其中规定不明确的地方结合理论界学者的观点进行研究,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笔者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转化型抢劫罪的先前行为不以构成犯罪为要件,即只要具有盗窃、抢夺、诈骗的行为,在符合转化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抢劫罪。同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只要暴力程度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就可以认定犯罪行为构成了转化条件。其次笔者通过立法状况和学理分析同意转化型抢劫罪存在加重犯这一观点,即转化型抢劫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具备“入户”这一加重情节。再次,笔者通过情节加重犯这一概念得出“转化型入户抢劫”相对明确的定义,并分析了入户情节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疑问,如“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要求、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等,笔者认为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先前行为不仅限于入户盗窃,也应当包括入户诈骗、入户抢夺行为,并且犯罪行为在既符合转化型抢劫又符合入户抢劫的三个限定条件后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应当被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最后笔者认为转化型入户抢劫同一般的抢劫一样具有既遂、未遂状态之分,切区分标准相同,即只要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或者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的即为既遂,反之以上两种结果都未出现即为未遂。第四部分:案件处理意见以及引发的几点思考和立法完善。笔者认为朱俊惠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后笔者通过本案分析引发思考,对刑法以及相关法条提出几条建议,以期有助于立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