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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和社会化的纵深发展,“互联网+”模式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互联网+”模式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给公民个人信息注入了新的元素,使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不断得到丰富。而大数据的应用是以广泛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数据支撑点,缺乏立法保障和有效监管的信息使用行为会带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因此,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需格外重视,尤其是作为公权力机关的公安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更应审慎对待。现阶段,立法确立了以识别性为核心的公民个人信息评断标准,且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在现有的法规范中也有所体现,只是目前的保障机制尚不完善。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总体呈现重刑事法律规制和刑事责任追究,轻民事、行政法律规制和民事、行政责任追究,重对商业性质或私主体的约束,轻对公权力主体的制约、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构建不均衡等特点。本文首先探讨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权、公安机关履职所获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内涵及其意义等一般原理。接着,考察分析了欧盟以及美国等域外组织或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或隐私保护制度。以此为基础,通过对我国制度和95份生效判决的梳理剖析,探讨了我国公安机关履职所获信息保护存在的不足。并从完善行政立法、加强私权保护、强化公权规制等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了完善公安机关履职所获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具体措施。本文内容除引言和结语,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公安机关履职所获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一般原理。个人信息是以数据为表现形式,通过其与个体实现关联或可以对自然人进行识别的数据主体的信息。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兼具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的权利,其主体指向自然人。公安机关履职所获公民信息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公共职能时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加强公安机关履职所获公民信息保护制度建设的意义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公安机关的“履职取信”行为,形成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格局。第二部分介绍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走在前列的欧盟和美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经验。美国和欧盟均将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规定在法规范之中。该部分通过对欧盟的统一立法模式与美国的分散立法模式,私权保障、公权规制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进行分析,为我国公安机关落实公民信息保护义务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供经验借鉴。第三部分通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和95篇生效刑事判决的实证考察,分析我国公安机关履职所获信息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层级较低,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性质和内容不明确,对公安机关在公民信息保护中的公权规制不够,信息侵权的私权保障制度不完善。第四部分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对策。具体包括:明确公安机关履职所获公民信息权性质及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优化个人信息法律结构、强化公民信息保护中的公权规制、强化信息主体的私权保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