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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判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履行自身职责的第一要务。在法治化进程中,诉讼案件不断增长,审判作为解决讼争的最后手段和方式,能否公正进行显得尤为重要。公正审判包括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审判结果的公正,它要求审理者在当事人之间居于中立,做到不偏不倚,在审理过程中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轻易为除了法律之外的因素所影响,还要求审判公开,为公众所知晓和监督,还要求审理者直接进行审理,避免间接审理可能造成的不公。审判权作为司法机关专门行使的权力,必然也要求其行使者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公正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其实现要求具备一定的效率性。影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因素并不单一,不止其内部构造会对其产生作用,而且外部的法院管理方式作为审判权运行的制度环境也同样对审判权的行使效果具有影响。我国现行的法院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化色彩,表现为法官的科层化管理制度、案件审批制度、案件请示制度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这些制度均存在违背公正审判基本要求的情形。我国之所以存在法院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是受到司法行政混同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也是我国建国之初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亦与当前我国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有关。然而,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审判权作为司法权,与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倾向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需要厘清两者的区别,找到合适的连接点,使其能够在遵循自身规律的前提下合理运行。确立法官中心主义,以保障法官公正审判为第一原则。要保障法官公正审判,其基本路径即是将法院的管理模式进行去行政化的改革。近些年来,我国不断进行的司法改革已经对此有所关注,尽管其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要真正实现去行政化的法院管理制度改革,首先要改革法官管理制度,创新法官选任方法,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把握绩效考核的方法与限度等。其次,废除案件审批制度,改革院长、庭长的职能,弱化业务庭的功能,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然后,要取消案件请示制度,构建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规范司法解释,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案件移送制度的作用。最后,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重新定位审判委员会的职能,重构审判委员会的管理方式,有计划地减少基层审判委员会的数量,变更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设立专业审判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