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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保险利益现有法律规定为视角,结合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运用比较法及案例分析法,分析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转移的相关问题及其影响,并对我国相关法律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险利益及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概述。该部分通过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利益与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三者的对比,认定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是特定化的可保利益,海上货运险中可发生转移的是保险利益,而非可保利益。以保险利益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为基础,结合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认定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是以动态的形式潜存在保险期间内,且较宽松的经济性标准作为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判定标准更为适宜。第二部分介绍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转移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保险利益转移的内涵、转移的标准及转移的载体。该章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认定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利益主体发生变化,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转移标准包括所有权转移标准和风险转移标准,其载体是保险合同的转移。对于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判定和保险利益转移,本文界定二者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二者的联系体现为判定保险利益转移之前必须判定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二者的区别体现为保险利益转移包括实质转移与形式转移两个方面,是一种动态的判定,而保险利益判定只是一种静态的判定。第三部分介绍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转移的具体情形。本章亦是本文的重点,本章以保险利益转移是否达到预期目的为划分标准,将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转移情形划分为常态转移情形和非常态转移情形。第四部分介绍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转移产生的影响。本章从保险合同转移、索赔权转移、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和制定三个方面分析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转移的影响。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现有法律对保险利益及其转移规定的不足提出建议。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采用宽松的经济性标准作为保险利益判定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确定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转移标准包括所有权转移标准和风险实质转移标准,明确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转移与保险合同转移的关系,保险利益转移是保险合同发生转移的原因,保险合同转移是保险利益转移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