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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复利立法表现为“一刀切”和“双重标准”,在民间借贷领域严格禁止复利,而对正规金融领域是否适用复利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仅在中央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规定银行有权收取复利。银行信用卡复利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过高的复利和滞纳金是否适用司法调整,如何调整,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而明确界定复利和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又是分析案件焦点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绝大部分法院完全支持银行关于复利和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也有部分法院突破主流的裁判,尝试用不同的裁判路径对信用卡过高的复利和滞纳金进行限制,但大部分的说理都不尽严密。本文从界定信用卡复利和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入手,进而试图解开复利和滞纳金计算中的盘根错节,并寻求对过高的复利和滞纳金进行司法调整的途径。本文共五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通过梳理典型的信用卡复利和滞纳金纠纷案例,发现此类案件的焦点问题,即信用卡复利和滞纳金的法律性质,信用卡复利和滞纳金的正确计算方法,过高信用卡复利和滞纳金是否应当适用司法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信用卡复利的法律性质。根据本金债权和利息债权的变化情况将复利分为同债复利、迟延复利和清偿复利三种形态。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结息,同时信用卡合同“透支扣收”的授权性约定因违反自己代理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将银行透支扣收视作持卡人偿还了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未实际清偿,因此信用卡复利属于迟延复利;透支利息作为持卡人的主给付义务,持卡人迟延支付利息属于违约,复利属于违约金;又因复利在数学特性上具有“爆炸性”,复利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第三部分:分析滞纳金的法律性质。通过分析滞纳金的历史,指出1999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滞纳金的规定是受到计划经济时期滞纳金立法的影响,而我国商业银行早已褪去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管理色彩,回归到民事法律关系中,信用卡滞纳金在本质上是持卡人未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违约金;持卡人逾期还款时,银行损失已由透支利息和复利填补,滞纳金没有损失填补的对象,应当属于惩罚性违约金。第四部分:信用卡复利和滞纳金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的理由探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有权计收复利和滞纳金,复利和滞纳金属于法定违约金,而法定违约金应属于任意性规范,适用《合同法》违约金调整规则。理由是:(一)法定违约金为任意性规范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二)法定违约金属于任意性规范符合我国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制精神和合同法体系。第五部分:信用卡复利和滞纳金的调整。银行当前计算透支利息、复利和滞纳金的方法盘根错节,重复计算严重。该部分指明了透支利息、复利和滞纳金的正确计算方法,并提出了对过高复利和滞纳金进行司法调整的途径。复利和滞纳金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对其调低的标准类推适用《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规定。透支利息作为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持卡人未偿还透支利息的应当对银行的损失进行补偿,以每月透支利息为基数并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损失;复利中除去透支利息补偿后余下部分和滞纳金的总额以不超过贷款本金总额的20%为限。第六部分:结语。该部分包括两个内容,首先对本文所列典型案例的裁判进行评价;其次,对2017年1月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了评价。《通知》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规定,改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协议约定逾期未还款的违约责任具有进步意义;但银行作为信用卡法律关系中强势一方,为了防止坏账的风险,高额逾期违约金的规定势必依然存在,建议参考外国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违约金收取期次或最高额度进行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