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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是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以及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资源。随着城市发展带来的向城郊及乡村的不断扩张,工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大量的农用地、耕地被征用,并向非农建设用地方向转变。这一行为就产生了一批新的群体——失地农民。长期以来征地补偿政策只以年产值倍数法来作为补偿标准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尽管现在部分地区采取了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法,但补偿标准仍然偏低,不仅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忽略了耕地资源价值中比较重要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得城乡差距进一步固化,并且也导致了耕地的农业利用效率日益低下。因而,重新考虑探讨耕地资源价值的构成,将耕地资源的潜在价值体现在耕地资源综合价值体系中,建立以耕地资源综合价值为基础的执正持平的征地补偿标准尤为重要,这一举措对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以黑龙江省绥化市为研究区,从耕地资源综合价值角度出发,对耕地资源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进行测算研究,分别运用了收益还原法,替代市场法和影子工程法。并基于耕地资源综合价值得出新型征地补偿标准模型,将其与现有标准和非农业用地的最低市场出让价值进行对比分析,探讨新构建标准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研究结果表明:(1)2014年绥化市单位面积耕地资源总价值为94.04万元/hm2,其中经济价值为7.24万元/hm2,占耕地资源总价值的8%:社会总价值为66.44万元/hm2,占耕地资源总价值的71%;生态价值为20.35万元/hm2,,占耕地资源总价值的21%。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由此可以看出耕地的社会价值在耕地资源综合价值中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其中的粮食安全价值,所以保障粮食安全对于警惕被人扼住13亿人喉咙的中央指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虽然生态价值的占比较小,但从比例上看也是经济价值的两倍多,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分析也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如果忽视了耕地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不仅是会对失地农民的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害,也会加速耕地资源的流失,形成对耕地的低效利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2)绥化市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为43.28万元/hm2。而基于耕地资源综合价值测算得出的绥化市征地补偿标准为94.04万元/hm2,测算所得标准是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2.17倍,所以本文认为应将耕地资源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纳入征地补偿标准里,且相差的这部分价值,为城市化进程中损失的耕地资源价值,政府应予以承担;其次,绥化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值为144.48万元/hm2,远高于基于耕地资源综合价值的征地补偿成本(94.04万元/hm2),因为通过土地出让获得的增值收益远远大于征地补偿所需的费用,所以经测算得出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没有给政府带来财政压力,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本文测算所得标准不仅完善了耕地资源价值的构成,并且也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该标准对于耕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