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主要研究公司控制权与中小股东保护问题。文章分析了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必然性以及股东自身存在的难以克服的人性弱点,导出了控制股东问题,并阐述了控制权正当行使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一系列健全法律保护机制的措施。 文章首先指出公司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公司控制权是从股东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经济性权利。股东拥有的股权或股份不同、集中或分散,就会产生不同的控制权组织结构模式,产生公司治理问题。在公司企业发展历程中,公司控制权是由谁行使的?究竟应该由谁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呢?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西方学者关于公司控制权经典理论以及公司控制权组织结构在实践中历史演变的研究,揭示了公司控制权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生产力发展阶段,其理论和组织结构会有相应的变化和特点。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从合一到分散再到融合,公司经历了股东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经理革命再到股东革命,回归到股东中心主义的演变。同时,通过对公司治理的美国模式和德日模式的横向比较,以及公司控制权近期发展趋势的分析,指出国际上出现了公司控制权和治理模式的趋同性、融合性等发展趋势。独立董事制度和股东中心主义原则在各国公司立法和公司治理制度中被集中体现。为此,作者指出了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提出了大股东应正当行使控制权的观点,为研究中小股东保护课题埋下了伏笔。 文章第二部分以“两权分离”的经典命题为锲入点,研究公司控制权归属问题。针对股东“理性的冷漠”、“用脚投票”或“搭便车”等现象,分析了产生该现象的根源在于股权的分散及大部分股东的消极行为。文章还基于所有权结构的有效性和股东投资的目的分析,指出股东并没有、也不可能失去对公司和管理层的控制。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并依据“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公司决议,体现其控制意志。“董事会中心主义”实际上并不成立,“经理人控制”现象也只是公司控制权结构演变中的插曲,其职权行使仅只是“股东会中心主义”本质下的授权行为或股东不作为所致。当然,并不是所有股东皆能够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