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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经多次变革: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产权的个人所有制(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产权的部分人私有制、自耕农制度。从5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基本确定了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利用制度。这种土地利用制度尽管取得了较大收益,但其本身所具有的制度缺陷——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地位的虚置、农民所拥有的实质性的土地财产权利不被尊重和承认、集体土地被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缺乏契约精神等却不容忽视,加之重归属、轻利用的传统物权理论和中国重集体土地所有权、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观念和立法的影响,导致了农民在土地财产权利上的贫困,进而造成了农民经济生活的贫困和政治地位的低下。如何解决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众说纷纭,见仁见智。笔者认为,在可想象的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宪法确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彻底改变的可能的情况下,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护收益权、尊重处分权,即打造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制度,真正赋予、维护和发展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是切实解决农民生活贫困和政治地位低下的根本措施,也是今后中国农村土地问题最终解决的主要途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不是指某一种或某几种权利,而是一个围绕农村土地产生的,由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有限制的土地处分权等本体权利和互易权、优先权、参与权、质询权、质疑权、平等权、市场退出权、土地环境监控权、对非正当行使的公权力的对抗权等派生权利组成的一个权利集合。本体权利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应有之义,在整个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派生权利存在的目的,要么为辅助本体权利的实现而存在,要么为保障本体权利的实现而存在。打造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制度,首先要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目前最重要的土地财产权利,在短时间内没有任何改变的可能,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别无它途。其次,要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角度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必须妥善解决征地问题。最后,要发展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类型和各类型土地财产权利的具体内容应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变化而逐步发展完善。打造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制度,还必须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本土化与西方化的关系。对于前者,中国农民是以放弃社会保障为代价获得土地的,土地对农民具有极为重要的基本生存保障意义,因此,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是打造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目标;对于后者,适当学习西方是必要的,但侧重点应当是研究问题的方式、研究表达的规范以及不同知识背景、理论背景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而不是其他。我们关心的问题,我们研究问题的视角应当是属于本土的,应当是具有本土特色的,应当是本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