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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产生至今就一直处于争议之中。即使到了今天,在其发源地的美国,该规则仍然没有定型,联邦最高法院还不断在此问题上做出新的判例。同时,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该规则越来越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其影响范围也从英美法系延伸到了大陆法系,甚至被一些国际公约所认可。就我国而言,不论是近年来的证据立法讨论,还是一直以来理论界的探讨交流,都对建立中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但作为一种证据规则,它所牵涉的面实在是太多太广。作为一种带有理想化色彩的司法制度,其生存所需要之土壤也极为苛刻,如果要真正付诸于实践,除了对该规则本身有一个完整的了解之外,还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寻找到其中的契合点。与此相关的问题在于,在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是否能采纳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呢?对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予以明确的否定,而对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的效力语焉不详,同时由于缺少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等因为,致使该规则更多的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因此,本文尝试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与存在价值、制约因素、操作程序等方面出发,构建一个立法与司法共同参与的模式并辅之以相关配套措施,以期使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能真正生根发芽。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全文展开的前提和基础,由于以往对相关概念的理解不一致,可能使得探讨的不是同一件事,因此,为了明确概念,本部分主要界定了刑事证据、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涵,并对非法证据做一个大致的分类;
第二部分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当性认识发展为主线,大致从宪法权利说;阻吓效果说;司法廉洁说;惟一有效说四个方面予以阐述,分别予以分析和评价,并结合我国各种与之相似的理论,论证了应当以阻吓效果说为基础,综合考虑其它主张,以探求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理论基础与存在价值。
第三部分是对现有法条和司法解释进行疏理,分析了在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与该规则相关之规定;另外还介绍了我国关于该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将种种观点予以总结,并予以分析;最后从观念、体制以及社会层面来分析该规则在我国最终确立所需要克服的困难。
第四部分是对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目的是希望能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笔者认为仅仅通过立法无法真正建立该规则,更好的途径应该是尽可能的结合立法和司法,在通过法律法条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则和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再赋予最高司法机构裁判个案、确立例外等权力,从而通过立法机构和最高司法机构的配合,并从程序上确立其操作程序和证明制度,才会有真正建立这一规则的可能。
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运行之保障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论述。毕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需要实体意义上的确立,更需要有一个相配套的司法环境以及具备相应观念之司法人员的参与,并确保与之相联系的有关配套措施的出台,从而使得该规则能真正具有操作性。两者相辅相成,都不可或缺,这同样也是确立该规则所应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