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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侵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犯罪,是典型的职务型犯罪,对国家、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起来,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国家经济实力的持续增强,相应地,在我们国家公职人员中涉及的受贿等腐败问题也日益严重,并呈现出了受贿相关联主体的多样性、受贿腐败手段的新颖性、谋取不当利益的复杂性等问题。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及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受贿犯罪方面有诸多的规定,但是,由于受贿犯罪的重要性、特殊性、复杂性,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理也存在着颇多争议,本文试图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受贿罪及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探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主要有身份说、公务说、折中说三种学说。笔者主张以折中说为主,界定了受贿罪主体的范围。为了便于准确界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建议立法机关扩张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范围,并对现行刑法第93条中的“公务”一词作出相应的解释,将社会公共服务者纳入公务人员的范畴之内。同时,以犯罪主体为标准对受贿罪进行了分类并完善其受贿罪名,将受贿罪归纳为公务受贿罪、准公务受贿罪两个并列罪名。并且又对受贿罪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探讨了“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为受贿罪构成要件这个问题,并建议在立法中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受贿罪概述。该部分从受贿罪立法现状、受贿罪概念、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受贿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等要素展开研究。第二部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疑难问题。该部分论述了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理论学说,以及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犯罪主体和关于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建议。第三部分受贿罪犯罪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该部分论述了受贿罪的行为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的概述”、“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是否必要之分析、提出了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受贿罪犯罪形态的认定。该部分从受贿罪的牵连犯、收受贿赂后又及时退还等问题的论述,详细介绍了受贿罪犯罪形态的处理问题。第五部分我国受贿罪的刑罚现状、缺陷和立法建议。该部分首先论述了我国受贿罪的刑罚现状、缺陷,然后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受贿罪的刑罚现状、受贿罪的刑罚缺陷、受贿罪是否适用死刑之分析、关于受贿罪的刑罚的立法建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刑罚是以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来定罪量刑的,笔者从多方面进行论述,认为此认定标准是具有相应的缺陷的,建议立法机关再进行立法时应以情节的轻重为主、以受贿所得的数额为辅的对受贿罪以定罪量刑。总之,笔者是在理论界研究成果颇丰的情况下,对受贿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析。本文从受贿犯罪的立法沿革、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刑事责任、立法缺陷等多角度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以期望为司法实践方面处理受贿犯罪及相关疑难问题提供借鉴、并为完善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方面提供相应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