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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这是证明活动的普适价值,但相关性规则的概念和实质必须借助特定的法律体系加以界定。本文选取了英美证据法作为模版进行分析,指出相关性规则包括相关性的定义,相关即为可采原则,相关证据的裁量排除规则以及限制相关性的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和品格证据规则;而相关性规则的实质是,通过定义相关性及其法律后果,以及规定对相关性的限制,以达到增进准确的事实认定之目的的一系列规则。据此看来,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中,有许多具备相关性规则实质的规则。然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既不像英美证据法以相关性为主线的,也不像大陆法系以严格证明和证据能力为主线,而是以证据的真实性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主线。其后果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明显的立法偏差,即相关性的定义模糊,相关性规则种类单一,且主要集中于“证据保存链条完整性”的规定。鉴于此,校正立法偏差的方法是引进更加完善的相关性规则,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线“证据的真实性”与作为证明力规则的相关性更为接近,而与严格证明和证据能力关系较远,且与大陆法系相类似的制度并未得到良好的执行,不宜继续强化。引进相关性规则的方式是,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中分散嵌入相关性规则,另一方面在独立的证据规则中集中规定相关性规则,二者并行。同时,还需要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性规则的有效运用,一方面是编写“审判参考”以指导法官的审判活动,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有效的上诉制度对证据的采纳、排除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可以借鉴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无害错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