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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于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列宁构建了饱含无产阶级愿景的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体系。作为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基础上诞生的理论结晶,列宁的人权思想绝非孤立存在的,它前有渊源、后有延续,整个思想的演绎是一种气势磅礴的马克思主义人权史的凝练,具有“论从史出”的发展表征。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人权观是列宁人权思想的直接源泉。由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人权观确立了剖析、批判资本主义“人权”的价值旨趣,因此,如果说新兴资产阶级反抗封建专制、争取人权和平等的斗争在思想理论上开启了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批判时代,那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人权思想无疑开启了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后批判时代。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人权观还不止于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在对“人的本质”和“人的解放”的论述中证成了以历史唯物主义为视角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可以说,把建构寄予于批判之中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人权观在逻辑进路上的真实写照。
从整体视角出发,列宁人权思想的发展历程基于俄国革命的历史发展特征而在整体上呈现出三个阶段的主旨:第一阶段从1893年初期到1895年底,列宁的人权思想集中于对俄国无产阶级的存在及其无权状况的描述和分析上;第二阶段从1895年底到1917年十月革命前后,列宁对一系列关于“政治权利”的权利诉求进行论证和争取;第三阶段从1917年十月革命到1924年列宁逝世,列宁对真正以人的解放为核心的无产阶级人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保障。由于人类解放是列宁毕生所求,因此,列宁的人权思想彰显出强烈的革命精神,并因这种精神而在列宁的文本当中具有一以贯之的整体表现。
从人权的本质看,列宁对这一问题的解读实际上也是列宁关于人权主体的探究,即对“人权由谁而享”这一问题的回答。秉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社会分析理念,列宁得出人权是由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这一结论,并在这一立论前提下具体剖析了阶级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人权的本质分别是阶级特权、人民的权利和所有人的权利。
从人权的内容看,自由和平等是列宁就人权内容展开论述的逻辑引线,贯穿于列宁关于人权内容的思想的始终。就如何真实完整地呈现这两大问题而言,首先需要加以明晰的是:列宁关于这两大问题的观点就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人权内容纠错和扬弃这一基础上的理论升华。以对资产阶级自由观和平等观的批判为着眼点,列宁开始着手于无产阶级自由观和平等观的论证及构建。毫无疑问,列宁对自由和平等的认知是有层次区分的,这种层次就体现为:列宁先通过批判资本主义自由、平等来确证内含着消灭阶级涵义的无产阶级自由、平等,再在无产阶级自由、平等的要求下,牵引出体现了这些要求的具体权利形式,也就是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
从保障社会主义人权看,列宁将社会主义人权即“人民的权利”视为人权保障的逻辑起点,当人权脱离了“人民的权利”的规定范围,“人权”与“保障人权”将毫无意义,也必然会沦为剥削阶级进行自我标榜的虚伪口号之列。围绕着“人民的权利”,列宁架构了社会主义民主、生产力、社会主义法律和无产阶级文化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图式。
列宁逝世后,列宁的人权思想没有就此消失,而是在后续无产阶级革命领导人的创造性发展中得到进一步升华。这种历史性延续主要体现为原苏联领导人以及新中国几代领导集体对该思想的承继式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列宁的人权思想在由列宁本人一手创立的苏维埃国家中的演绎是曲折的,相反,在新中国几代领导集体探求和保障人权的一系列思想创新和实践进步中却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很好的延续。